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49號
TYDM,109,單禁沒,149,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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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元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 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而同條例第6 條規定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列之各式刀械,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 出借、持有,是武士刀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 刀械,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 項之 未經許可運輸管制刀械罪嫌,因罪嫌不足,經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34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 案之武士刀1 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認 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107 年3 月28日桃警保字第1070020109號函及函附之鑑 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憑,足認扣案 武士刀1 把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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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