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82號
TYDM,108,附民,482,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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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82號
原   告 江美娜

被   告 張正毅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741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正毅被訴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41 號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於109 年2 月20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 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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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