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430號
TYDM,108,易,430,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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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保印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陳建源律師
      劉芯言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7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保印為中醫師,於民國106 年10 月16日與告訴人楊旻靜胞兄楊憲昌簽立聘僱合約,在楊憲昌 所經營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蕙辰中醫診所擔任 開業醫師,告訴人則在診所負責櫃檯收費、掛號等業務。被 告明知其於應聘時,已經楊憲昌告知診所為招募病患,針對 病患於初次接受埋線減重治療時,可享有新臺幣(下同) 399 元之體驗價格(通稱399 專案),然因399 專案幾無獲 利,故實施初次埋線減重治療時無法給與實施治療之中醫師 抽成款項,惟於第2 次以後進行之治療,診療費用一律回復 為原定價格500 元,即可讓實施之中醫師抽成等情事,詎其 明知上情,仍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7 年9 月6 日上午10時許,在上址診所內,不實指摘告訴人將應支 付與其之399 專案埋線減重抽成費用放入自己口袋,並稱診 所若倒閉係因告訴人所造成等不實事項,致生損害於告訴人 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而上開罪名,依同 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 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易 字卷二第235 至239 頁),依前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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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