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08年度,146號
TYDM,108,審原易,146,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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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方怡



選任辯護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方怡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方怡明知使用來源不明之金融卡及自不明之他 人金融機構帳戶內提領現金,係詐欺集團收取犯罪所得之手 法(但無證據可認黃方怡知悉該詐騙集團為三人以上共同犯 之及其詐欺手段或內容),仍於民國106 年7 月中旬某日, 透過網路通訊軟體「易信」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財富經」之成年男子,與「財富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其擔任詐騙集團車手, 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 元。嗣由「財富經」及其 所屬集團不詳成年(下同)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 示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並施以如附表二所示詐術,致附 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所示 帳戶,再由黃方怡依指示於106 年7 月20日上午10時許,至 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家樂福商場內置物櫃,取得 內裝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金融卡之包裹,經「財富經」告知 各帳戶金融卡之密碼,由黃方怡持如附表一所示各帳戶之金 融卡,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自附表三所示帳戶 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後,將所提款項置於上開家樂福商場 內置物櫃並通知「財富經」,藉此將款項交付「財富經」。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方怡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




㈡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107 年4 月25日合金北新竹字第1070001456號函及所附蔡秀珍帳 戶往來明細、李孟澤之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 細查詢、林金蓉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活期性存款 往來明細帳及開戶資料、李孟澤徐怡萱之郵局帳戶開戶資 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㈢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至12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起訴書未提及告訴人曾慶成尚有匯款如 附表二編號9 ④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3 李孟澤之郵局帳戶 ,然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以108 年度蒞字第20817 號補充 理由書補充更正(見本院卷第171-173 頁),因此與起訴部 分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另檢察 官以上開補充理由書刪除告訴人高家晟附表二編號12①所示 款項為起訴範圍,然因此筆款項確為告訴人高家晟匯入附表 一編號3 李孟澤之郵局帳戶,有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 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55 頁,以下僅列頁碼), 核屬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另因本案查無相關事證可佐提供被告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卡者 及撥打詐騙電話者確均為不同之行為人,或被告主觀上知悉 行騙者所施詐術手段或內容,是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自 不能遽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各款規定之加重詐欺罪責 相繩,僅得認被告與「財富經」2 人就如附表二所示犯行間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之人 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 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 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 帳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之匯 款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 ,是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犯行間,因告訴人及被害 人均不相同,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參與詐騙集團擔任 取款車手,牟取不法報酬,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侵害告訴人 及被害人財產法益,所為非是,惟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罪行, 復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 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再就各罪所處之



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沒收:
㈠犯罪工具: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卡5 張,固屬供被告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惟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且該等帳戶 因告訴人及被害人報案遭警示凍結,是上開金融卡已無法使 用並失其財產價值,又該等金融卡並未扣案,目前是否尚存 不得而知,為免日後執行徒增程序耗費,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問:你於106 年07月 中旬迄今,共獲利多少?其所有不法所得現於何處?)我約 賺取新臺幣5000至6000元左右的酬勞。我賺的酬勞都花掉了 ,提領的贓款都交給了『財富經』。」等語明確,且本院查 無其他事證可佐被告之實際犯罪所得數額,則依罪疑唯輕之 證據法則,應以最低額5,000 元認定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金融機構 │ 帳號 │ 戶名 │ 備註 │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00000│蔡秀珍│下稱蔡秀珍合庫│
│ │有限公司 │322 │ │帳戶 │
├──┼──────────┼───────┼───┼───────┤
│ 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0│李孟澤│下稱李孟澤彰銀│
│ │公司 │1300 │ │帳戶 │
├──┼──────────┼───────┼───┼───────┤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李孟澤│下稱李孟澤郵局│
│ │ │9672 │ │帳戶 │
├──┼──────────┼───────┼───┼───────┤
│ 4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林金蓉│下稱林金蓉花二│
│ │ │8908 │ │信帳戶 │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徐怡萱│下稱徐怡萱郵局│
│ │ │0712 │ │帳戶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 │ 受騙情形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 主文欄 │
│號│告訴人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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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 │於106 年7 月21日下午5 時│106 年7 月21日晚│ 29,985元│附表一編號│黃方怡犯共│
│ │林亭伊 │19分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上6 時48分許 │ │1 帳戶 │同詐欺取財│
│ │ │先後假冒警政單位人員及銀├────────┼─────┤ │罪,處有期│
│ │ │行行員撥打電話予林亭伊佯│106 年7 月21日晚│ 29,985元│ │徒刑伍月,│
│ │ │稱:之前遭詐騙的金額將退│上6時54分許 │ │ │如易科罰金│
│ │ │還,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 │ │ │,以新台幣│
│ │ │操作取消等語,致其陷於錯│ │ │ │壹仟元折算│
│ │ │誤,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 │ │ │壹日。 │
│ │ │帳戶。 │ │ │ │ │
│ ├────┼────────────┴────────┴─────┴─────┴─────┤
│ │證據 │①被害人林亭伊於警詢時之指述(34-35) │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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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訴人 │於106 年7 月21日下午5 時│106 年7 月21日晚│24,985元 │附表一編號│黃方怡犯共│
│ │林仁智 │8 分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上6 時49分許 │ │1 帳戶 │同詐欺取財│
│ │ │先後假冒mbmmd. com .tw │ │ │ │罪,處有期│
│ │ │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值│ │ │ │徒刑肆月,│
│ │ │班人員撥打電話予林仁智佯│ │ │ │如易科罰金│
│ │ │稱: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 │ │ │,以新台幣│
│ │ │誤將其先前之消費操作為分│ │ │ │壹仟元折算│
│ │ │期付款,若要取消分期付款│ │ │ │壹日。 │
│ │ │,須先匯款作為證明始能取│ │ │ │ │
│ │ │消分期付款等語,致林仁智│ │ │ │ │
│ │ │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存入│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證據 │①告訴人林仁智於警詢時之指述(28及其背面) │
│ │ │②林仁智之母劉素芬之郵局存簿影本(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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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 │於106 年7 月21日晚上6 時│106 年7 月21日晚│ 30,000元│附表一編號│黃方怡犯共│
│ │王馨專 │18分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上6 時58分許 │ │1 帳戶 │同詐欺取財│
│ │ │假冒明洞國際網路購物客服│ │ │ │罪,處有期│
│ │ │人員撥打電話予王馨專佯稱│ │ │ │徒刑肆月,│
│ │ │:因網路購物作業有問題,│ │ │ │如易科罰金│
│ │ │須至自動櫃員機確認等語,│ │ │ │,以新台幣│
│ │ │致王馨專陷於錯誤,將右列│ │ │ │壹仟元折算│
│ │ │款項存入右列帳戶。 │ │ │ │壹日。 │
│ ├────┼────────────┴────────┴─────┴─────┴─────┤
│ │證據 │①告訴人王馨專於警詢時之指述(64-65) │
│ │ │②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交易明細單(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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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訴人 │於106 年7 月21日下午5 時│106 年7 月21日晚│ 29,985元│附表一編號│黃方怡犯共│
│ │邱俞婷 │17分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上7 時37分許 │ │1 帳戶 │同詐欺取財│
│ │ │先後假冒MU SHOP 網路購物│ │ │ │罪,處有期│
│ │ │客服人員及郵局值班人員撥│ │ │ │徒刑肆月,│
│ │ │打電話予邱俞婷佯稱:因先│ │ │ │如易科罰金│
│ │ │前購物在便利超商取貨時簽│ │ │ │,以新台幣│
│ │ │收的部分有誤,誤將其成為│ │ │ │壹仟元折算│
│ │ │批發客戶,將會有12筆同樣│ │ │ │壹日。 │
│ │ │商品之紀錄,若需取消上開│ │ │ │ │
│ │ │12筆紀錄,須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等語,致邱俞婷陷│ │ │ │ │




│ │ │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存入右│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證據 │①告訴人邱俞婷於警詢時之指述(69-70) │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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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害人 │於106 年7 月24日晚上8 時│106 年7 月24日晚│ 29,989元│附表一編號│黃方怡犯共│
│ │陳怡妏 │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假冒│上9 時3 分許 │(15元為手│5 帳戶 │同詐欺取財│
│ │ │明洞國際網購平台人員撥打│ │續費,起訴│ │罪,處有期│
│ │ │電話予陳怡妏佯稱:因先前│ │書誤載為30│ │徒刑肆月,│
│ │ │網路購物時工作人員疏失,│ │,004元) │ │如易科罰金│
│ │ │誤將其設為經銷商,訂單數│ │ │ │,以新台幣│
│ │ │量由原本一組設為20組,若│ │ │ │壹仟元折算│
│ │ │需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壹日。 │
│ │ │員機等語,致陳怡妏陷於錯│ │ │ │ │
│ │ │誤,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 │ │ │ │
│ │ │帳戶。 │ │ │ │ │
│ ├────┼────────────┴────────┴─────┴─────┴─────┤
│ │證據 │①被害人陳怡妏於警詢時之指述(8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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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訴人 │於106 年7 月24日晚上7 時│106 年7 月24日下│ 29,985元│附表一編號│黃方怡犯共│
│ │黃祐廷 │37分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午9 時3 分許 │(5 元為手│5 帳戶 │同詐欺取財│
│ │ │先後假冒Q 小舖客服人員及│ │續費,起訴│ │罪,處有期│
│ │ │第一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黃│ │書誤載為30│ │徒刑肆月,│
│ │ │祐廷佯稱:因作業疏失,之│ │,000元) │ │如易科罰金│
│ │ │前購物出貨單之款項,會自│ │ │ │,以新台幣│
│ │ │其帳戶扣款,須依指示至自│ │ │ │壹仟元折算│
│ │ │動櫃員機操作取消等語,致│ │ │ │壹日。 │
│ │ │黃祐廷陷於錯誤,將右列款│ │ │ │ │
│ │ │項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證據 │①告訴人黃佑廷於警詢時之指述(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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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訴人 │於106 年7 月24日晚上8 時│①106 年7 月24日│ 29,989元│附表一編號│黃方怡犯共│
│ │王嘉燕 │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 晚上9 時9 分許│ │5 帳戶 │同詐欺取財│
│ │ │假冒Q 小舖客服人員及銀行│ │ │ │罪,處有期│
│ │ │人員撥打電話予王嘉燕佯稱├────────┼─────┤ │徒刑伍月,│
│ │ │:之前購物經工作人員誤設│②106 年7 月24日│ 29,985元│ │如易科罰金│
│ │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 晚上9 時18分許│ │ │,以新台幣│
│ │ │扣款12個月,須依指示至自│ │ │ │壹仟元折算│




│ │ │動櫃員機操作取消等語,致│ │ │ │壹日。 │
│ │ │王嘉燕陷於錯誤,將右列款│ │ │ │ │
│ │ │項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證據 │①告訴人王嘉燕於警詢時之指述(87) │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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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告訴人 │於106 年7 月24日晚上8 時│106 年7 月24日晚│29,987元 │附表一編號│黃方怡犯共│
│ │陳意芹 │20分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上9 時27分許 │ │5 帳戶 │同詐欺取財│
│ │ │先後假冒EZ購票網客服人員│ │ │ │罪,處有期│
│ │ │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 │ │ │徒刑肆月,│
│ │ │話予陳意芹佯稱:之前購物│ │ │ │如易科罰金│
│ │ │有重複購買40人團體票,將│ │ │ │,以新台幣│
│ │ │被連續扣款12次,須依指示│ │ │ │壹仟元折算│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等語│ │ │ │壹日。 │
│ │ │,致陳意芹陷於錯誤,將右│ │ │ │ │
│ │ │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證據 │①告訴人陳意芹於警詢時之指述(97) │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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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 │於106 年7 月24日晚上8 時│①106 年7 月24日│ 29,985元│附表一編號│黃方怡犯共│
│ │曾慶成 │12分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 晚上10時5 分許│ │3 帳戶 │同詐欺取財│
│ │ │假冒Q 小舖客服人員撥打電├────────┼─────┼─────┤罪,處有期│
│ │ │話予曾慶成佯稱:之前購物│②106 年7 月24日│ 29,985元│附表一編號│徒刑陸月,│
│ │ │經工作人員誤設為分期約定│ 晚上10時8 分許│ │2 帳戶 │如易科罰金│
│ │ │轉帳,將被連續扣款12個月├────────┼─────┼─────┤,以新台幣│
│ │ │,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③106 年7 月24日│ 29,985元│附表一編號│壹仟元折算│
│ │ │作取消等語,致曾慶成陷於│ 晚上10時21分許│ │2 帳戶 │壹日。 │
│ │ │錯誤,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 │
│ │ │列帳戶。 │④106 年7 月25日│ 29,989元│附表一編號│ │
│ │ │ │ 凌晨0 時13分許│ │3 帳戶 │ │
│ │ │ ├────────┼─────┼─────┤ │
│ │ │ │⑤106 年7 月24日│ 29,985元│附表一編號│ │
│ │ │ │ 凌晨0 時38分許│ │3 帳戶 │ │
│ │ │ ├────────┼─────┼─────┤ │
│ │ │ │⑥106 年7 月24日│ 18,985元│附表二編號│ │
│ │ │ │ 凌晨0 時47分許│ │4 帳戶 │ │
│ ├────┼────────────┴────────┴─────┴─────┴─────┤
│ │證據 │①告訴人曾慶成於警詢時之指述(45-46) │




│ │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 紙(57-59) │
│ │ │③曾慶成郵局帳戶存簿影本(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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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告訴人 │於106 年7 月24日晚上8 時│①106 年7 月24日│ 29,985元│附表一編號│黃方怡犯共│
│ │李銘賢 │50分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 晚上10時23分許│(15元為手│2 帳戶 │同詐欺取財│
│ │ │先後假冒EZ電影票平台員工│ │續費,起訴│ │罪,處有期│
│ │ │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 │書誤載為30│ │徒刑伍月,│
│ │ │話予李銘賢佯稱:之前購物│ │,000元) │ │如易科罰金│
│ │ │因工作人員失誤,之後會在├────────┼─────┼─────┤,以新台幣│
│ │ │其帳戶中扣款,須依指示至│②106 年7 月24日│ 29,985元│附表一編號│壹仟元折算│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等語,│ 晚上10時26分許│(15元為手│3 帳戶 │壹日。 │
│ │ │致李銘賢陷於錯誤,將右列│ │續費,起訴│ │ │
│ │ │款項存入右列帳戶。 │ │書誤載為30│ │ │
│ │ │ │ │,000元) │ │ │
│ ├────┼────────────┴────────┴─────┴─────┴─────┤
│ │證據 │①告訴人李銘賢於警詢時之指述(75-76) │
│ │ │②李銘賢郵局存簿帳戶封面影本(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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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告訴人 │於106 年7 月24日晚上8 時│①106 年7 月24日│ 30,000元│附表一編號│黃方怡犯共│
│ │吳楺婷 │8 分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 晚上10時49分許│ │3 帳戶 │同詐欺取財│
│ │ │先後假冒openlady購物網客├────────┼─────┼─────┤罪,處有期│
│ │ │服人員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②106 年7 月24日│ 29,985元│附表一編號│徒刑伍月,│
│ │ │予吳揉婷,佯稱:因先前購│ 晚上10時52分許│(15元為手│2 帳戶 │如易科罰金│
│ │ │物錯誤,導致多訂購了24筆│ │續費,起訴│ │,以新台幣│
│ │ │交易,須先匯款至指示帳戶│ │書誤載為30│ │壹仟元折算│
│ │ │,確認後會歸還款項等語,│ │,000元) │ │壹日。 │
│ │ │致吳楺婷陷於錯誤,將右列│ │ │ │ │
│ │ │款項轉帳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 │證據 │①告訴人吳揉婷於警詢時之證述(14-16) │
│ │ │②CHB EJ機台日誌檔列表畫面(20-21) │
│ │ │③吳揉婷臺北富邦銀行、郵局存摺影本(22-25) │
│ │ │④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6) │
├─┼────┼────────────┬────────┬─────┬─────┬─────┤
│12│告訴人 │於106 年7 月25日某時,不│①106 年7 月24日│ 29,985元│附表一編號│黃方怡犯共│
│ │高家晟 │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HI│ 晚上10時8 分許│ │3 帳戶 │同詐欺取財│
│ │ │TO本舖網拍客服人員及銀行├────────┼─────┼─────┤罪,處有期│
│ │ │人員撥打電話予高家晟,佯│②106 年7 月25日│ 29,985元│附表一編號│徒刑伍月,│
│ │ │稱:因前次購物時將個人資│ 凌晨0 時13分許│ │3 帳戶 │如易科罰金│
│ │ │料誤植,每月會自其帳戶扣├────────┼─────┼─────┤,以新台幣│




│ │ │款3,000 元,須至自動櫃員│③106 年7 月25日│ 29,985元│附表一編號│壹仟元折算│
│ │ │機操作取消等語,致高家晟│ 凌晨0 時27分許│ │4 帳戶 │壹日。 │
│ │ │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款│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證據 │①告訴人高家晟於警詢時之證述(40-41) │
│ │ │②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44、155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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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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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領款帳戶 │ 領款地點 │ 領款時間 │領款金額(新臺幣,│被害人│
│號│ │ │ │並扣除跨行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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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蔡秀珍合庫│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 段│106年7月21日晚上6時52分許 │20,000元 │林亭伊
│ │帳戶 │34號桃園市八德區農會大├─────────────┼─────────┤林仁智
│ │ │湳分部 │106年7月21日晚上6時52分許 │20,000元 │王馨專
│ │ │ ├─────────────┼─────────┤邱俞婷
│ │ │ │106年7月21日晚上6時54分許 │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1日晚上6時55分許 │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1日晚上6時56分許 │9,000元 │ │
│ │ ├───────────┼─────────────┼─────────┤ │
│ │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 段│106年7月21日晚上7時3分許 │20,000元 │ │
│ │ │43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八├─────────────┼─────────┤ │
│ │ │德分行 │106年7月21日晚上7時4分許 │15,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1日晚上7時14許 │5,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1日晚上7時41分許 │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1日晚上7時42分許 │10,000元 │ │
│ ├─────┴───────────┴─────────────┼─────────┴───┤
│ │ 合 計 │15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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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李孟澤彰化│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 段│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11分許│20,000元 │曾慶成
│ │銀行帳戶 │1030號八德更寮腳郵局 ├─────────────┼─────────┤李銘賢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12分許│9,000元 │吳楺婷│
│ │ ├───────────┼─────────────┼─────────┤ │
│ │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 │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26分許│20,000元 │ │




│ │ │1032號臺灣新光商銀八德├─────────────┼─────────┤ │
│ │ │分行 │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27分許│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27分許│20,000元 │ │
│ │ ├───────────┼─────────────┼─────────┤ │
│ │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1 段│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51分許│20,000元 │ │
│ │ │965號中國信託八德簡易 ├─────────────┼─────────┤ │
│ │ │分行 │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52分許│1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53分許│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54分許│1,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55分許│9,000元 │ │
│ ├─────┴───────────┴─────────────┼─────────┴───┤
│ │ 合 計 │14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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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李孟澤郵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 段│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14分許│20,000元 │曾慶成
│ │帳戶 │1032號臺灣新光商銀八德├─────────────┼─────────┤高家晟│
│ │ │分行 │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15分許│20,000元 │李銘賢
│ │ │ ├─────────────┼─────────┤吳楺婷│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16分許│19,000元 │ │
│ │ ├───────────┼─────────────┼─────────┤ │
│ │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1 段│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57分許│20,000元 │ │
│ │ │965號中國信託銀行八德 ├─────────────┼─────────┤ │
│ │ │簡易分行 │106年7月24日晚上10時58分許│10,000元 │ │
│ │ ├───────────┼─────────────┼─────────┤ │
│ │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 段│106年7月25日凌晨0時2分許 │100元 │ │
│ │ │307號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 │
│ │ │ │106年7月25日凌晨0時15分許 │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5日凌晨0時16分許 │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5日凌晨0時17分許 │20,000元 │ │
│ │ ├───────────┼─────────────┼─────────┤ │
│ │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 段│106年7月25日凌晨0時31分許 │20,000元 │ │
│ │ │43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八├─────────────┼─────────┤ │
│ │ │德分行 │106年7月25日凌晨0時42分許 │10,000元 │ │
│ ├─────┴───────────┴─────────────┼─────────┴───┤
│ │ 合 計 │179,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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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林金蓉花二│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 段│106年7月25日凌晨0時30分許 │20,000元 │高家晟│
│ │信帳戶 │43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八├─────────────┼─────────┤曾慶成
│ │ │德分行 │106年7月25日凌晨0時31分許 │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5日凌晨0時32分許 │19,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5日凌晨0時43分許 │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5日凌晨0時44分許 │10,000元 │ │
│ │ ├───────────┼─────────────┼─────────┤ │
│ │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1段 │106年7月25日凌晨0時51分許 │19,000元 │ │
│ │ │968號臺北富邦銀行大湳 │ │ │ │
│ │ │分 │ │ │ │
│ ├─────┴───────────┴─────────────┼─────────┴───┤
│ │ 合 計 │108,000元 │
├─┼─────┬───────────┬─────────────┼─────────┬───┤
│5.│徐怡萱郵局│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268 │106年7月24日晚上9時8分許 │20,000元 │陳怡妏
│ │帳戶 │號桃園市八德區農會本會├─────────────┼─────────┤黃祐廷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9時9分許 │20,000元 │王嘉燕
│ │ │ ├─────────────┼─────────┤陳意芹│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9時10分許 │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9時10分許 │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9時11分許 │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9時22分許 │3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9時29分許 │20,000元 │ │
│ │ │ ├─────────────┼─────────┤ │
│ │ │ │106年7月24日晚上9時30分許 │10,000元 │ │
│ ├─────┴───────────┴─────────────┼─────────┤ │
│ │ 合 計 │16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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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755,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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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