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8年度,803號
TYDM,108,審交易,803,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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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怡泰 


具 保 人 鄭熹然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26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熹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鄭怡泰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鄭熹然繳納該保 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通知具保 人促請偕同被告到庭,被告均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警拘提未 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 再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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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