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8年度,501號
TYDM,108,審交易,501,2020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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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金睿(原名鄧經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3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501 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鄧金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鄧金睿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 108 年10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108 年11月7 日就 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 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就前揭判 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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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