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8年度,324號
TYDM,108,壢交簡附民,324,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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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24號
附民原告  董祖誠
法定代理人 曾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附民被告  莊銘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167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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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