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靖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份之咖啡包拾肆包(驗餘總淨重壹佰貳拾伍點玖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童靖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 之14包咖啡包,經送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 氧甲基安非他命(下稱MDMA)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MDMA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 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 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童靖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審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
㈡扣案之咖啡包14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 成分(毛重156.52公克,驗前總淨重127.4 公克,因鑑驗取 用1.47公克,驗餘總淨重125.93公克)等節,有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4 月16日刑鑑字第1078020841號鑑定書 附卷可佐(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7494號卷第89頁),堪認上 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 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上開第二級毒品MDMA14包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扣案毒品中,雖 亦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但
因成分無法完全析離,與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 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均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