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637號
TYDM,107,附民,637,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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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37號
原   告  張靜玲
被   告  麥舒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21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麥舒雯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1215號判決被告麥舒雯無罪在 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 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訴 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 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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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