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附民原告 張瑞青
附民被告 林重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壢交簡字第253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