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49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鏵(原名林谷峻)
選任辯護人 王唯鳳律師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周仁惠
選任辯護人 沈濟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2816號、96年度偵字第4191號),暨追加起訴(95
年度偵字第9558號、95年度偵字第12921 號),本院合併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仁惠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周仁惠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無罪。
事 實
一、周仁惠因欲標購本院之法拍屋即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 園市八德區,下同)和平路708 號羿新股份有限公司廠房, 然該廠房由順泰齒輪企業社負責人張炎輝於民國94年9 月26 日以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標得,周仁惠得知後認該得標 價遠低於市價,且見自己喪失原可取得之利益,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同日下午某時許以 電話向張炎輝之妻賴秀琴恫稱:「為何沒有查清楚就去標房 子,原所有權人欠其很多錢,張炎輝竟然敢去標」,並以張 炎輝標得廠房致其受損失為由,要求交付300 至500 萬元, 否則「要讓廠房3 、5 年不能點交、也不能使用」等語,並 向張炎輝恫稱「你搬進去試試看」等語,致賴秀琴、張炎輝 心生畏懼。其後周仁惠即分別委託不知情之陳世欽、傅憶樺 (均未與周仁惠有恐嚇取財的犯意聯絡,亦無證據證明其等 知悉周仁惠前揭恫嚇之事)秉持其意與張炎輝、賴秀琴談判 ,續以周仁惠有租賃廠房頂樓基地台予電信公司、廠房原所
有人積欠周仁惠鉅款等理由,欲使張炎輝同意交付250 萬元 並將上開廠房交予其等轉賣使周仁惠獲得一半利潤,惟張炎 輝、賴秀琴見條件對己方完全不利,又擔心己身安危,即陸 續委請親友及較具專業知識的仲介公司人員出面談判,周仁 惠見勢無可為,始未能得逞而未遂。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就被告甲○○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被告甲○○之辯護人 雖主張該部分已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二)字第56 2 號判決(於98年12月16日判決,判處被告甲○○指揮犯罪 組織而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強制工作3 年,該判決所載被 告甲○○開始加入犯罪組織之時間為89年10月間)效力所及 云云。然按犯罪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皆俱因遭查 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該行為人仍得再度實行犯 罪,實難認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 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 重蹈前非,應屬另行起意(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889 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亦同此旨)。該案中被告 甲○○於91年11月19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 為桃園市桃園區,下同)興一街104 號A 座10樓為警查獲, 故此時被告甲○○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於該時應俱遭中斷 ,而本案中檢察官起訴被告甲○○參與犯罪組織之時間係自 「94年間」開始,於96年1 月23日為警查獲,故本案自不在 上揭案件判決效力所及範圍內,被告甲○○「94年間至96年 1 月23日為警查獲時涉嫌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尚未經實體 審理判決,是就辯護人上開所辯關於其之本案犯行已為上開 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乙節,自無可採。
二、被告周仁惠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周仁惠涉及彩綺針織(即追 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及順泰齒輪(即追加起訴 書犯罪事實一(三)部分)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改制 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95年度偵字第9558號 不起訴處分書所處分,然檢察官又對同一事實追加起訴,在 未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下,追加起訴有矛盾、不合法云云 (訴849 卷三第54頁,訴849 卷四第76頁反面,訴緝10卷二 第33頁反面)。然檢察官已於該不起訴處分書第3 頁均已明 確載明該等部分「同案被告周仁惠(另行追加起訴)」,即 已敘明起訴及不起訴之範圍,是無論依法條文義或不起訴處 分書之內容,皆無違反同法第260 條規定可言;再者,按刑
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4 款所謂曾為不起訴處分,而違背同法 第260 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係指該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而 言;在再議期間內,不起訴處分並未確定;檢察官復另以偵 查結果,提起公訴,自無首開法條之適用,亦無同條第一款 所指「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可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 字第568 號判決參照),該不起訴處分書作成之日係於97年 7 月18日,檢察官並於同日以95年度偵字第9558、12921 號 對被告周仁惠等人就組織犯罪、彩綺針織、亞翔公司、順泰 齒輪部分提出本件追加起訴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追 加起訴書附卷可參(偵9558卷四第721 、728 至729 頁),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6 條第1 項之規定,告訴人於接受不起 訴處分書後得於7 日內提起再議,故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時 ,尚在該不起訴處分之再議期間內,本件起訴程式自屬合法 ,辯護人此等主張,實係對法條文義有所誤解及對不起訴處 分書內容有所誤會,核先敘明。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以下所論及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 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當事人與辯護人復未釋明有何顯 不可信之情況,則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作證時,經具結後所為 之陳述自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 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除上揭證據外,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 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 ,因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另非供述證據部分,亦無 證據可認係公務員基於違法之方式所取得或有偽造、變造之 情事,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同認有證據能力。貳、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周仁惠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辯稱:該 廠房原所有權人借了很多高利貸,我幫他還了200 多萬元的 債,沒想到他跑路了,銀行就將廠房拍賣,我只有打電話跟 賴秀琴說為什麼沒查清楚債權債務就去標,請張炎輝跟我聯
絡而已,後來張炎輝找了太極堂的「芭樂」出來,後面我就 完全不知情,我跟他說我要走法律途徑,且張炎輝說他拍到 後被他的代拍公司強押到山上開本票云云(訴緝10卷一第35 至36頁,訴緝10卷二第37頁)。經查:
一、該廠房經本院拍賣,拍賣公告上記載為拍定後點交,被告周 仁惠本欲取得該廠房,然該廠房於94年9 月26日拍定,由張 炎輝透過代拍公司即政道仲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政道公司 )以1300萬元標得,後被告周仁惠即委託陳世欽在廠房門口 貼大字報、並聯繫張炎輝及張炎輝之妻賴秀琴談論廠房之事 ,被告周仁惠、陳世欽及傅憶樺等人亦一再以廠房頂樓基地 台租約、廠房裝潢承攬費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等情,為被告 周仁惠所自承,且有陳世欽之全國不動產名片、不動產合作 投資協議書(為張炎輝於警詢時提出,其上載明:張炎輝因 「誤信不肖不動產代拍公司隱瞞、誤導」而標下羿新股份有 限公司之本案廠房,造成對羿新公司有債權、物權的被告周 仁惠債權受損,且張炎輝拍定後為代拍公司即政道公司收取 拍定價百分之4 的服務報酬外,另遭強迫、恐嚇簽下189 萬 、以點交協調為由的鉅額服務報酬,經陳世欽專業分析、居 中協調後達成協議,即張炎輝繼續過戶、使用該廠房,然需 支付被告周仁惠250 萬元,被告周仁惠則將債權憑證等文件 置於公正第三人處,並使張炎輝順利點交過戶,該廠房委由 不動產仲介售出後,扣除房地取得成本後之利潤由被告周仁 惠與張炎輝對半分)、張炎輝與政道仲介簽立約定張炎輝支 付189 萬元使政道仲介之趙武雄協助該廠房點交之委託書、 照片(該廠房鐵門遭人以大字報黏貼「本房地產尚有債務糾 紛及訴訟爭議,切勿標購,聯絡電話:0000000000)、被告 周仁惠寄給張炎輝的存證信函(上載張炎輝隱藏欺瞞法院回 函及通知點交函文,並主張其有「頂樓」的「永久使用權」 )、94年10月24日傅憶樺聲請、異議狀及其附件(偵9558卷 二第187 至191 、256 至259 頁,偵9558卷三第292 至296 、354 至426 頁)在卷可佐,上情首堪認定。二、被告周仁惠以上揭方式恐嚇張炎輝及賴秀琴,有下列證人證 述在卷可證:
(一)張炎輝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請政道公司幫我 標該廠房,於94年9 月26日標到,是一個女生仲介幫我標 的,我有跟政道的仲介說要查清楚可以點交才標,他說可 點交沒有問題,直到標完後,有一名男子打電話給我太太 說「我是周仁惠的人,為何沒查清楚就去標房子」,我太 太說「我們也不知道,是委託仲介去辦的」,我太太有接 到被告周仁惠的電話(當時我也在旁邊,但因電話很小聲
,我聽不太清楚),我太太跟我說他在電話中說「為何沒 打聽清楚就去標,房東欠我很多錢,張炎輝竟然還敢去標 」、「要讓廠房3 、5 年不能點交、也不能使用」,態度 好像比較衝動一點;仲介陳世欽有打電話來說沒有查清楚 為何標房子,他有說他叫陳世欽,其他2 通打來的人說自 己是被告周仁惠,好像我也接過一次被告周仁惠的電話, (辯護人先詢問被告周仁惠是否有語出要對張炎輝或其家 人不利的言語)忘記了,那麼久了,(辯護人再度追問並 要其照實說出後稱)他有說「你搬進去試試看」這樣而已 ,我是接到最後一通,所以我心裡就毛毛的,且我回到公 司後,有4 、5 名男子(其中有那個叫什麼樺的,裡面沒 有被告周仁惠)在我家等,且把政道公司的人帶去聊天, 隔天就有一個全國不動產仲介公司的陳世欽約我要處理該 廠房事宜,說廠房產權不清,叫我先不要搬進去,要把房 子賣掉,所得扣除我買廠房的成本後利潤再對分,過了幾 天後被告周仁惠帶了約2 個人在咖啡店(這時我才因廠房 的事情第一次見到被告周仁惠,我就見到他這麼一次,其 他次都是傅憶樺過來)與政道公司的一個男仲介(好像不 是趙武雄、黃仲慶或黃仲葆)在旁邊講事情,說廠房要給 被告周仁惠他們處理,帶我到八德和平路上的咖啡店去, 我有跟一位綽號「芭樂」的一起去,但他沒有說他是兄弟 或太極堂的,我還以為是仲介跟他們約的,到了之後,被 告周仁惠和「芭樂」在談,我坐在旁邊桌聽,但聽不太清 楚,因為他們講很小聲,我沒有跟被告周仁惠自我介紹, 也沒有跟他對到話,被告周仁惠有拿資料給他看說廠房裡 有間廁所是他建的,要我拿出250 萬或300 萬元處理這事 不然就不能搬進去,我說我不可能拿錢出來,陳世欽就將 卷附的不動產合作投資協議書傳真給我,他自己又來工廠 講,但我說我不要簽,是陳世欽講說要給被告周仁惠250 萬元的(被告周仁惠沒有講),被告周仁惠有向我說廠房 裡的廁所是他建的(我忘記他說這些事時是在咖啡廳還是 在我家了),還拿一堆資料要我看,要我賠償他損失250 萬,我說「我不可能拿錢出來,而且我銀行貸款額度也到 了無法再貸款」,被告周仁惠說很簡單只要把廠房過到我 的順泰齒輪企業社名下就可以貸款,到時候我再給他250 萬,被告周仁惠也有跟我說他是四海幫的,他的用意好像 是說廠房要給他處理,但我跟他說廠房是仲介幫我標的, 有事去找仲介,跟我無關,我搬進去廠房後被告周仁惠也 有到該廠房找我,因為我又不認識他,一直來煩我我當然 會怕,所以我拖到得標後約1 年,等到仲介給我說已經點
交後又一陣子,因我本來租的房子被人家趕、不搬不行了 ,就一直拖到95年11月才搬進去該廠房;被告周仁惠有跟 以翌新公司欠他錢之類的理由要我把廠房給他處理,有給 我看證明,但是他又收回去了;與政道公司簽立的委託書 是政道公司要我簽的,後來上面寫的這條錢也沒有拿,這 跟被告周仁惠的事情無關,(後稱)好像有付,這麼久我 忘記了,這筆錢是幫我處理裡面的裝潢及清運塑膠、空瓶 等垃圾,我跟政道公司要求裡面都要淨空,我不知道裡面 有包含給黃仲葆的60萬元費用,政道公司是沒有逼迫我, 是我本來不想讓他們清,他們就說給他們仲介賺一點這樣 ,也沒有政道公司押到山上的事,我只有跟政道公司代標 的小姐聯絡,還有趙武雄有來找我而已,後來我也有跟我 以前的鄰居(我也不知道他是不是兄弟,他說他要幫我, 我如果知道他是兄弟我就不用擔心了)一起去住都飯店講 這事情,看能不能點交清楚,我說仲介會幫我處理好、點 交給我這樣;陳世欽沒有恐嚇我,他只說標到不能點交, 要我把廠房給他賣,還有我標到廠房後門上被貼標語,陳 世欽說是他叫人去貼的,我覺得他雖然貼標語但沒有恐嚇 我,而且他的態度還好,所以我只有要告被告周仁惠等語 (偵9558卷三第328 至331 、429 至432 頁,偵9558卷四 第578 至579 頁,訴849 卷二第96至132 頁,訴849 卷三 第9 至22頁)。
(二)證人即張炎輝之妻賴秀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94年9月26日張炎輝標到廠房的當天我接到3 通電話,前 2 通是自稱陳世欽的打來用探詢的口氣向我確認廠房是否 是我們標走,後來打過來的換成自稱「周代書」之人,後 來就說他叫「周仁惠」,口氣就很兇,說我們搞不清楚狀 況貿然投標,說翌新公司欠他們錢、有債務糾紛,說我們 去標廠房害他們有損失,開口要300 至500 萬元,還說不 給錢就不讓點交等,我就慌了、很害怕,但他好像沒有提 到他是四海幫的人,晚上幫我們拍到這廠房的仲介約張炎 輝出去,張炎輝回來後就轉告我說仲介說有黑道找上門, 仲介已先處理,要張炎輝拿錢出來處理;隔了幾天陳世欽 就一個人有到我們工廠,說是被告周仁惠委託他的,當時 張炎輝也在,陳世欽開了3 個條件,第1 個是他們要以90 0 多萬元向我們買該廠房,第2 個條件是我們要給他300 至500 萬元現金,第3 個條件是房子給他們賣,賣得價金 把我們標到的金額還我們,其餘利潤雙方均分,我們沒有 答應,當天就沒有談成,但我想說可以留一份白紙黑字的 證據,就叫他打一份文件給我,後來陳世欽就傳真了不動
產合作投資協議書過來,我看契約書內容都是對我們不利 ,我就不理他了,我與張炎輝就沒有答應,後來換傅憶樺 來,談一樣的問題,至於他有無說什麼讓我害怕的話,我 已經忘了,我只對被告周仁惠的電話印象比較深;後來傅 憶樺就帶2 名電信公司員工到我家中談論標得房屋樓頂基 地台事宜,該2 名電信公司員工與我談完離去後,傅憶樺 就說「該廠房最好要跟周仁惠談談,周仁惠很好說話,不 會跟你們要很多錢,不然他們叫幾個小弟到你家門口,你 們會很不好過」,張炎輝想說不想惹事,就與周仁惠約面 談,好像被告周仁惠他們也有約張炎輝去咖啡廳,但我沒 有去,也不知道他們談的結果,張炎輝有回來說他們開口 都是要錢,但張炎輝有無轉述其他部分我已經忘了,因為 他怕我擔心煩惱,有些事情不會跟我講,這些事我也不想 一直去記,我過年前接到此案的傳票(即本院101 年2 月 23日審理時傳喚到庭作證的審理傳票)我這個年就很難過 ;後來被告周仁惠又打電話來說為何沒跟他聯絡、還一直 強調不讓我們點交,口氣很壞,被告周仁惠就打電話來說 「契約書如果不簽,就別想在3 、5 年內可以拿到房子, 連整理房子都別想,也別想能平安過日子」,我有轉告張 炎輝,我是第一次買房子又碰到這種事,整個人都慌掉, 每天提心吊膽,被告周仁惠有說我們標到的廠房裡有一間 廁所是他的,但我們看權狀裡面都沒有被告周仁惠的名字 ,我本身沒有見到被告周仁惠本人,是他自稱自己是周仁 惠,且聲音都是同一個人,與陳世欽的聲音不一樣,因我 先生張炎輝人比較老實、比較不會講話,所以電話大部分 都我在接的;那陣子白天有人過來、晚上又有人打電話, 我都不知怎麼過,後來好像點交就一直延、拖蠻久的,被 告周仁惠在法院去現場點交廠房給我們之前有打電話跟我 說「如果搬進去就試試看」,但具體日期我忘了、也沒有 去記,點交後就沒有與被告周仁惠及陳世欽通過電話了, 點交結束後我還是會怕、不敢整理,後來想說他們都沒有 再出現,我才開始整理房子,起碼在點交後隔了2 、3 個 月我們才搬進去等語(偵9558卷四第486 頁,訴849 卷二 第96至132 頁)。
(三)張炎輝於本院審理時對於陳世欽是在工廠還是在其家中碰 面、不動產合作投資協議書是如何交付、時序經過等細節 記憶不清,賴秀琴亦對部分細節表示不記得,可見其等記 憶已因時間經過而逐漸遺忘,且張炎輝、賴秀琴處理該廠 房之時間長達8 至11個月(依下述趙武雄之證詞,從拍定 到點交完成至少經過6 至8 個月,依上述賴秀琴證詞,在
點交完成後約2 、3 個月才正式搬入居住)、甚或一年有 餘(依張炎輝之證詞,正式搬入居住之時為95年11月), 又處在擔心害怕的情況下,自然記憶會有所遺忘錯漏,固 有遺忘矛盾者應以其等偵查中所述為主。
(四)政道公司負責人趙武雄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政道公司 的負責人,當時我幫張炎輝代標本案廠房(當時要標的時 候拍賣公告就是有點交的),該廠房的前屋主欠人錢,債 主那邊有人來跟張炎輝談,他是來跟張炎輝要搬遷費,但 我們公司沒有接觸到該人,我也沒見過被告周仁惠,我知 道在標得當天有人有在法院跟我們業務接觸說廠房有借二 胎的問題,業務有打電話回來說張炎輝被人家攔下來,我 們公司的立場是請對方不要去為難業務,有事就見面談, 所以我們公司的股東黃仲慶有去了解,故業務只是負責代 標與後續的搬遷、聯絡運輸廢棄物等事宜及標得當天與對 方有接觸,後面就是黃仲慶與對方接觸;偵9558卷二第 190 頁的委託書是在我們幫張炎輝標完本件廠房後去跟張 炎輝包案,上面的189 萬元是包含搬遷費、代標費、服務 費、產權過戶、點交、清運廢棄物(那裡面廢棄物很多, 需要用到拖車清理和放置)等費用,這個數字是因張炎輝 本來是要以比較高的價格去標,但在投標過程中有疑似圍 標的情況,我們的業務本來建議張炎輝不要投標,但張炎 輝說不用怕,我們就建議把要標的金額往下降,用中間的 價差來作為處理搬遷的費用,就是如果有人跟他要搬遷費 的話我們公司會處理,委託書上上面寫的「無法點交協調 完成則乙方願退還甲方支付乙方支付之頭款之全部價金」 是指若沒辦法點交清楚給他,我們就不收取任何費用,因 為本案廠房還有人一直異議,所以我們就有一直寫狀子、 幫張炎輝處理法院的程序,我們公司負責點交該廠房的員 工即黃仲慶有說要包12萬(12萬是公司決定的,對方沒有 提價錢,但他有無向張炎輝提我就不知道了)給對方,對 方也沒有說要或不要,我們就照點交的程序一直聲請,後 來對方也沒有拿,黃仲慶約對方見面時對方也都沒有出面 ,對方只是說他借前屋主很多錢、損失很多,我們是說我 們是依法標到的,我們公司可以提供一筆12萬元搬遷費, 讓對方隨時來拿,但後面對方就沒有出現了,我確定對方 業務和黃仲慶在跟我們公司回報時沒有說被威脅、對方態 度惡劣或恐嚇之類的,也沒有說不跟他們談就不給搬進去 ,3 、5 年不能點交之類的,因為這是有點交的房子,張 炎輝有向我們抱怨說已經委託我們了對方還是去找他,我 看他是很擔心自身安全的樣子,我好像有一點印象對方是
說要一起賣分獲利,但我沒有參與所以不知內容,只是跟 張炎輝說我們會全權幫他處理好,我們當窗口來聯絡就好 ,請他不要跟對方做任何承諾,本案廠房從拍定到點交完 成拖了很久,至少有6 至8 個月左右(一般來說大概4 個 月就會結束),因為對方有寫狀子去抗告,有主張樓上有 一個閣樓是他使用的;一般我們作法拍屋搬遷費是2 、3 萬,就是冷氣之類的送或賣給拍到的人,金額是當事人要 同意,有些部分我們公司會吸收,這樣是為了可以比較快 速取得房屋,不用經過法院的點交程序,否則時間會拖比 較久,而服務費一般是拍賣價的百分之4 等語(訴849 卷 二第201 至217 頁)。
(五)黃仲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是我們公司一位賴小姐去 法院參加廠房的投標,要標的時候就已經講好了要給偵 9558卷二第190 頁的委託書上面所寫的這些錢了;張炎輝 好像告訴我們業務說當天就有人就有了半路攔截載他去談 得標廠房的事,張炎輝就害怕,向我們反應,業務也打電 話來說(我忘記他是否是打給我了)這個案子有狀況,公 司要去處理,所以我就出面與對方約在八德一間咖啡廳, 張炎輝沒有在場(張炎輝沒有跟我去過咖啡廳),我是一 個人去的,我不記得被告周仁惠有無在場了,我也不記得 對方叫什麼名字,在咖啡廳時我就表明說我們受張炎輝委 託,有事情他們針對我們公司就好,找張炎輝也沒用,對 方並沒有提出要求,他只是表示說他們與房子有一些債務 關係,但我沒有去聽是什麼內容,因為廠房是要點交的, 我不需要去聽這些,我講完我的立場後就走了,我有留我 的聯絡方式給對方,而我不需要去留對方的聯絡方式,因 為我們的立場很清楚,他有需要可以來找我,我不用主動 去找他,這件事之後對方好像就沒有跟我聯絡了,對方沒 有恐嚇我;但後來張炎輝又向我們說事情沒有處理好,說 對方有去找他、騷擾他,他就很害怕、心生恐懼,甚至懷 疑是不是我們公司在自導自演,我們就必須要去解釋澄清 ,我就跟他說不用怕,對方來找你的話叫他來跟我們談, 沒有人向我要求過搬遷費,可能有跟張炎輝講,因為張炎 輝有反映給我們,但內容和細節我就不清楚,好像公司有 答應給對方搬遷費,但對方好像也沒拿,後來我就請黃仲 葆就出面處理(我有給他錢,但金額我忘了),他有跟對 方通過電話,也是向對方表達上述立場,但我覺得他講話 比較有力,好像張炎輝也有委託一些兄弟處理,但我不知 道是哪些人,我沒有印象黃仲葆有說對方恐嚇他,至於趙 武雄應該沒有跟對方聯絡過,我沒有聽過綽號「芭樂」的
人等語(訴849 卷二230 至254 頁)。
(六)證人黃仲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別人自我介紹時會自 稱「中葆」,案發時我在政道公司擔任顧問,是按件計酬 ,本件我有跟對方通過電話(我忘了是誰叫我去處理此事 ),因為趙武雄說點交的部分需要解決,意思是要給對方 搬遷費(這是我們公司提出的,對方並沒有拒絕搬走東西 之類的,因為我們如果標到房子,都會跟對方講說可以給 搬遷費),好像是12萬元,雖然拍賣公告有點交,但給搬 遷費的原因是想要讓事情比較好處理,我有跟對方說不然 你們東西搬一搬,我們包12萬元,對方也沒有跟我說他們 是基於什麼原因、有什麼權利基礎針對本案廠房來找張炎 輝,當時對方有講名字,但時間太久了,我忘記了,對方 沒有向我恐嚇、出言不遜,後來我有與對方約在本案廠房 那,他們也沒有過來,搬遷費也沒有來拿,我有參加過十 三鐵衛幫,但那是很早以前(7 、80年間)的事情了,我 有與張炎輝見過一次面,我忘記是通電話之前還之後了, 他沒有跟我說他被對方恐嚇或威脅,黃仲慶也沒跟我提到 張炎輝很害怕的這件事,都是趙武雄跟他聯絡的,我不知 道張炎輝有無委託其他人處理,但我有與張炎輝找的一位 朋友(那位朋友我也認識,是該朋友不放心這件事)去住 都飯店,那朋友說要讓我處理就好,我們有跟張炎輝說如 果有人去找他,請他撥電話給我們,另這個案子中我並沒 有接觸到綽號「芭樂」之人等語(訴849 卷二第230 至25 4 頁)。
(七)綜合政道公司趙武雄、黃仲慶、黃仲葆之證詞,可知其等 明確證稱並未聽聞對方有何恐嚇用詞,甚至更表示對方亦 無出言不遜,趙武雄更一再肯認表示黃仲慶及業務所回報 的情形並未包含遭對方威脅、恐嚇等情,甚至並無一詞主 張對方有使用違法手段索要金錢,即便論及該案有圍標情 況亦使用「疑似」等保守詞彙,對於其等如何與張炎輝接 觸一事亦表示不甚知情,直至本院再為深詢時才表示「( 審判長問:講白了是不是說這個點交的事務不像其他房屋 的點交這麼的順利、這麼的單純,可能需要費一番的功夫 ,可能還有折衝、還有波折,所以針對這個點交議題比較 複雜、比較麻煩,所以另外再做約定?)是。」等語,並 稱:因若是對正常點交做圍標動作的話,我們會判斷這是 兄弟,所以我們就請兄弟即黃仲慶的堂哥黃仲葆去跟他溝 通比較好溝通(印象中給黃仲葆的是60萬元),張炎輝自 己也不放心,就找了一些鄰居和「長輩」出來談,也有跟 我們公司的人與對方一起約在住都飯店,我們也有人去找
對方、黃仲葆也有打給對方,對方有說他是什麼分局的什 麼人,我就說要對方過來談,但對方一直沒出來,整個案 子只有黃仲慶在咖啡店跟對方見面過一次,黃仲葆好像都 沒有遇到,後面都沒有見過對方的人,只有電話聯繫,但 後面他們好像都沒辦法接,就是一直去騷擾張炎輝,跟他 說房子投很多錢但被標走了,跟他要搬遷費,我有問過對 方到底是誰,但問不出是接洽的那個人什麼人,幕後的人 我們也沒有接觸到,「(審判長問:對方既然膽敢出面找 張炎輝協調,談那個合作也好、配合也好,希望張炎輝可 以讓出一定的利益出來,我相信對方一定有他的籌碼存在 ,才敢出面找張炎輝談,你知道對方本身握有的籌碼是什 麼嗎?)如果我沒有記錯,當初黃先生在第一次跟他們接 觸時,人的名字我忘記了,他是說當初他借錢給這個廠房 ,因為過戶過到一半,然後就倒掉了,他們跟我們黃先生 談說他們是受害者,有出示一些過戶的契稅單之類的,我 們跟對方說這是沒有用的,因為這是點交的,所以我們還 是會照正常程序走,對方有提到這個部分,因為被查封, 所以就沒有再續繼過戶了,但我們要對方去跟前屋主去求 償,不是來跟張炎輝談。」等語,甚至連「點交狀況複雜 」、「有人去騷擾張炎輝」、「對方所主張的權利是沒用 的」等對「對方」較為不利的細節,亦是在本院數度追詢 下方說出,可見其等任職之政道公司雖收取張炎輝所給付 之189 萬元委託費用,然並無刻意附和張炎輝夫婦證詞, 或欲陷被告周仁惠等人於罪之情形,黃仲葆甚至直陳其以 前曾參加「十三鐵衛幫」,至趙武雄、黃仲慶、黃仲葆等 人所稱之「對方索要搬遷費」,此應係法拍屋案件中常出 現俗稱「海蟑螂」者以非法、不合理之藉口巧立名目向拍 定者要求費用或阻撓他人投標,部分拍定者為求息事寧人 或避免房屋遭破壞而答應其請求的情形,通常海蟑螂所要 求之費用即是以「搬遷費」名義為之,先開出高額費用後 再視情況降為低價,以促進拍定人給錢的意願,而趙武雄 、黃仲慶、黃仲葆等人即是從事代拍法拍屋業者,對此等 情節應知之甚詳且有一定應對經驗,故而順理成章以相同 方式應付被告周仁惠等人,將被告周仁惠等人所索要之費 用稱為「搬遷費」,亦欲以包較為低價的「搬遷費」紅包 或找類似「兄弟」者出面談判之手法欲息事寧人,故而與 張炎輝所稱「產權不清」、「損失賠償」等用語不同,自 此亦足觀之其等並未與張炎輝勾串,而是按照自己的認知 來陳述,其等所述自屬可採;雖其等與張炎輝均稱不知道 張炎輝另請的「兄弟」是誰,然一則被告周仁惠一再極力
主張張炎輝這邊也有請兄弟,張炎輝、黃仲慶、趙武雄等 人或可能因之擔心遭追究刑責,或可能因「兄弟」在一般 觀念中較屬於暴力、黑道的印象或涉及法律灰色地帶,故 刻意未向張炎輝、黃仲慶、趙武雄等人表明身分,不論何 者,此亦屬該等「兄弟」是否另涉刑責之問題,與被告周 仁惠於電話中恐嚇張炎輝、賴秀琴之行為是否成立恐嚇取 財未遂罪係屬二事(且依時序而言係被告周仁惠先以電話 恐嚇張炎輝夫婦後,張炎輝認政道公司辦事不力、又對之 十分畏懼,方有委請類似「兄弟」之人出面之事),更何 況被告周仁惠所主張張炎輝曾告訴陳世欽其遭政道公司的 人押到山上逼簽189 萬元的委託書、是警察要張炎輝對其 提告、自己遭新莊分局警察陷害、自己跟張炎輝談完後接 到新莊分局電話稱「這池塘沒有魚,你不要再來撈了,會 出事」云云(訴849 卷三第19至21頁)及政道公司超收費 用、重複收取服務費(被告周仁惠之辯護人並以之作為交 互詰問證人黃仲慶的重點之一)云云,然張炎輝證稱:我 之前說只對被告周仁惠提告是因為大門口的單子有貼他的 名字及手機號碼,並沒有人叫我去告他,我也沒有跟被告 周仁惠講過「我不想告你,是警察叫我告的」等語(訴 849 卷三第9 至22頁)甚明,可見被告周仁惠所述不實, 且張炎輝原本與陳世欽、被告周仁惠等人均素不相識、又 無恩怨,同樣是要求其將廠房交出販售分利之人,張炎輝 卻只挑選僅有講過數通電話、在咖啡廳桌旁見過一次而未 對到話的被告周仁惠提告,對於接觸較多並當面與其和賴 秀琴討論廠房委買事宜的陳世欽卻明確表示不提告,亦未 對具名向其提出異議的傅憶樺提出告訴,可見應是如同其 所述,陳世欽應對的態度「還好」,但被告周仁惠使用恐 嚇之方式已使其與賴秀琴心生畏懼所致甚明;另雖趙武雄 、黃仲慶無法明確說出「對方」究為何人、姓甚名誰,然 此事雙方已使太多不同之人陸續介入,且協調重點既為該 屋之法律關係,在此場合下自不會一一介紹或特地記得對 方每個人的姓名,此觀諸被告周仁惠雖一再強調綽號為「 芭樂」之人,然卻始終無法提出其真實姓名及電話一節, 即足佐之,自不能據此認張炎輝、賴秀琴、趙武雄、黃仲 慶、黃仲葆等人之證詞有何不可採。
(八)陳世欽
1、陳世欽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因不動產仲介 的案件買賣認識被告周仁惠(當時他是買方),於94年9 月間有替被告周仁惠處理本案廠房的事(我當時在全國不 動產環南店任職),當時廠房已經進入法拍但尚未拍定,
被告周仁惠跟我說在拍賣前他與廠房的原所有權人羿新公 司有債務、租約、被告周仁惠有將廠房頂樓租給電信公司 當基地台,就我了解基地台的租賃契約是在被告周仁惠手 上,被告周仁惠請我評估用哪個價格可以進場,可否以該 等債務、租約扣抵等問題,在還沒拍賣之前,我有幫被告 周仁惠寫一個聲請不點交的書狀給法院,因為拍賣公告上 本來寫該廠房不點交,後來第二拍公告變成會點交而造成 被告周仁惠權益受損,這是在拍定前的事,因為拍定後聲 請就無效了,我也有幫他寫撤銷點交聲請書給法院,後來 該廠房被別人標走(他好像是請代拍公司去),我輾轉得 知是張炎輝標到,被告周仁惠要求我去協調,過幾天後我 主動去張炎輝工廠找他(我不記得在此之前我有無打電話 給張炎輝或賴秀琴了,我在去之前有知會過被告周仁惠) ,協調是否能將廠房賣給我們、或讓我們去賣(即不動產 合作投資協議書內所載的方式)等2 種方式來做選擇,被 告周仁惠也有說同意以高於1300萬元的價格買回廠房,我 有給他我的名片,說是被告周仁惠委託我來的,好像有帶 一些資料去,應該是有債權影本之類的東西,我有點不太 記得,應該是有帶,不然他不可能因為我一張名片就跟我 協調後續的事,我們有協調好一個方式,他們請我依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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