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5年度,20號
TYDM,105,矚訴,20,202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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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矚訴字第20號
                   107年度矚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一鳴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蔡依仁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192
6 號、105 年度偵字第15704 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
112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該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卯○○犯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該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卯○○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壹、丁○○係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航空保 安科股長(其自民國98年11月至102 年12月31日止擔任安檢 科【後改制為航空保安科】科員,自103 年1 月1 日升任航 空保安科股長,104 年7 月1 日起轉任行政科股長),負責 綜理桃園機場安檢儀器及相關設備採購業務,係依法令服務 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李委霖係 大陸清華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方威視公司 )臺灣區經理(李委霖涉案部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另 案偵辦中);卯○○係漢元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漢元公司 )、明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明新公司)及捷美儀器有限 公司(下稱:捷美公司)實際負責人。
貳、緣航警局為因應美國運輸保安署(下稱美國TSA )於100 年 發布有關全貨機及客機載貨貨運安檢緊急修正通知,飛美貨 物須使用雙(多)射源X光掃描,為此編列預算採購103 年度 雙射源X 光檢查儀器,丁○○於102 年3 月間,為辦理航警 局「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案號YU102050 1 )」之業務,透過華鉅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樊家驥認識同方



威視公司之臺灣區經理李委霖,因此與李委霖密切往來,兩 人間之感情關係並逐步進展,丁○○於李委霖在102 年8 月 12日至16日入境臺灣期間,即與之發生親密行為,丁○○更 於102 年9 月2 日至6 日間,隻身前往北京與李委霖見面, 進一步發生逸脫公務往來以外之性行為,丁○○及李委霖於 斯時除公務上接觸外,業已發展為婚外情不倫關係,詎丁○ ○為維持其與李委霖間婚外情關係,並透過其所承辦政府採 購案過程以牟取不法利益,竟與李委霖謀議,明知同方威視 公司無法符合國內採購案之廠商資格須符合世界外貿組織政 府採購協定GPA 締約國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國之相關規定, 適得知經常參與航警局標案之卯○○因其所代理之L3廠商之 X 光機儀器,於斯時已不符航警局採購規格要求,急欲尋求 代理新型X 光機安檢儀器,以取得航警局相關標案機會,俾 維持其所經營之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營運狀況, 丁○○遂於102 年年底向卯○○推薦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 ,告知卯○○可與李委霖接洽,並要求由卯○○之漢元公司 、明新公司、捷美公司配合擔任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之臺灣 代理商角色,或出面投標其他航警局公告之採購案,而李委 霖則於X 光機採購標案中負責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的供貨, 另協助丁○○於其經辦之其他採購案時,處理丁○○與外國 廠商書信往來之翻譯工作,丁○○則負責分別於其所承辦之 各個採購案中,於招標公告前提供李委霖招標相關文件、為 卯○○於招標前先行聯絡國外供貨商、為李委霖或卯○○於 開標前預先審查採購案規格標文件內容、開標時護航漢元公 司、捷美公司資(規)格標審查;開標後護航漢元公司得標 結果等方式,確保卯○○得透過其與李委霖協助,於航警局 之X 光機、X 光車之採購案中,得以同方威視公司產品投標 並承作相關標案;於航警局其他採購案中,使卯○○能順利 得標並承作。謀議既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丁○○,即與不具此公務員身分之 李委霖,共同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並利用經辦航警局採 購案之機會,向承包廠商卯○○收取航警局標案回扣款項之 犯意聯絡,就下列標案,分別為下列犯行;而卯○○則分別 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一、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案號:YU1020501 ,103 年間變更案號為YU0000000 )及103 年度雙射源託運 行李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案號:YU0000000 ,以下合 稱:8+4部X光機2項標案):
丁○○經辦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自102 年4 月間至



104 年7 月間止之時序事實經過,詳如附表一8+4 部X 光機 2 項標案時序表所詳列,而丁○○、李委霖就8+4 部X 光機 2項標案之舞弊手法則為:
(一)為使漢元公司得以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參標,開放美 國TSA 認證以外之儀器認證規格:
1、丁○○於102 年4 月2 日,原為因應美國TSA 要求 簽辦航警局「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 案」,載明本件採購緣由係「針對美國運輸保安署 (即TSA )於2011年5 月27日所發布生效之規定, 飛美郵包及快遞貨物須以通過TSA 認證之雙射源X 光檢查儀(Dual View )掃瞄過檢」並在擬定X 光 安檢儀器規範表時,於第14項次規範項目載明「儀 器符合國家原子能法規安全標準通過TSA 認證(即 儀器型號須列於TSA 所發布之儀器認證清單)。 (Qualified Technology )」,並於102 年4 月9 日簽辦前揭採購案預算案時,再次強調該採購案係 為「協助相關空運業者早日符合美國TSA 規定」。 2、惟丁○○與李委霖於102 年9 月2 日至6 日期間, 已發展為婚外情不倫關係後,其為協助李委霖引進 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進入臺灣市場,明知同方威 視公司之X 光機僅取得中國大陸民用航空局民航安 檢設備使用許可認證(下稱:CAAC),並非於TSA 所發布之儀器認證清單內之儀器,丁○○於102 年 9 月6 日自北京返臺後,旋於同年9 月12日函詢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欲放寬航警局招 標文件中訂定之「儀器須經美國TSA 認證」乙節, 經民航局回函並要求「請貴局於符合保安需求(含 美國運輸保安署規定)之原則,確依政府採購法相 關規定辦理」後,丁○○即於同年9 月25日依民航 局上開函示再上簽呈:『旨案有關取消「儀器須經 美國TSA 認證」乙節,民航局函復結果並未明示反 對,相關儀器採購規格訂定,擬依民航局指示,確 依符合保安需求、美國TSA 、歐盟EU及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丁○○復為使卯○○得以同方威 視公司之X 光機投標,遂於102 年11月12日以「… 本(12)日上午有廠商電話提出質疑,本局所訂資 規格文件,對外國廠商資格認定及應提出之文件, 規定未臻明確,及部分儀器之規格訂定,有解釋空 間之異見與疑慮」,以有廠商提出針對招標規格提 出質疑為由,並於102 年11月15日公告中止招標作



業。
3、復於103 年1 月7 日,丁○○簽辦重新公開招標作 業,修改本件2 項標案儀器認證規格,於本件2 項 標案規範表第24項次明訂「儀器型號須通過下列其 中一種機構認證:TSA 、EU、FAA 、ECAC、CAAC、 DfT 、STAC、ENAC(檢附認證文件)」,其中CAAC 即為中國大陸地區民用航空局核發之認證許可,使 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得以符合本件8+4 部X光機2 項標案之規格要求,嗣於同年1 月14日同時公告辦 理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第1 次公開招標。
(二)丁○○於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在102 年10月21日第一次上網公開招標公告前,即將該標案 招標文件內容及驗收所需測試箱之照片圖檔洩露予李 委霖:
1、丁○○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之規定,辦 理招標前,其招標文件應予保密。倘有公開說明或 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必要,固得予公 開,惟仍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規定,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之 方式為之,尤不得將具體說明招標案內容之驗收規 範及圖說等交付或洩漏予特定廠商,否則該特定廠 商即可以符合招標案內容所要求之驗收規範及條件 優於其他廠商參與競標,自會造成不公平競爭,此 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 款、第2 款尚且 禁止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 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亦禁 止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 購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益屬顯然。
2、惟丁○○為便利李委霖得以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透 過漢元公司投標,取得航警局8+4 部X 光機2 項標 案,於102 年9 月23日於不詳地點,將屬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即其所保管應秘密之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內容之廠驗文件、合約附註條款、投 標儀器規格應審核之測試箱照片,於103 年度雙射 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在102 年10月21日第一次 公開招標公告前,即先行透過其所使用之daisy864 3@ yahoo .com .tw 電子信箱寄送至李委霖所使用 之li weilin0919 @163.com電子信箱,以此方式洩 漏予李委霖。
(三)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開標前,丁○○協助李委霖、



卯○○投標文件之準備並預先審查漢元公司之投標文 件:
自102 年10月起,丁○○於陸續公告辦理「103 年度 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前,丁○○、李委霖 即以電子郵件方式相互寄送該等標案之相關資料(詳 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1 至3-21所示時間、往返電子郵 件對象、內容及歷程)。迨於103 年1 、2 月間起, 丁○○、李委霖就航警局標案之合作方式謀議已定後 ,渠等並以電子郵件傳遞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最 重要之參標文件諸如:「CAAC民航許可證」、「CX100 100D中文型錄」、「鍵盤照」及「維護能力證明掃描 件」等文件;再丁○○、卯○○均明知參標廠商所提 出「儀器功能及規格說明答覆書」(下稱儀器規格說 明書)應於標案開標當日資(規)格標審查時,始得 由標案之承辦人進行審核,始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 惟丁○○、卯○○為避免因儀器規格說明書填寫錯誤 ,使漢元公司於資(規)格標即因審查不合格而無法 取得標案,卯○○即於開標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漢元 公司投標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儀器規格說明書, 由丁○○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先行審查內容,(詳如 附件四證據編號3-26至3-42所示時間、主旨、附件、 歷程及說明),使廠商卯○○可依此修改而符合資( 規)格標之規範,造成與其他廠商間不公平競爭,茲 說明如下:
1、丁○○於102 年10月1 日,先以電子郵件與李委霖 討論關於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投標時,繁體 字型儀器型錄是否能如期提供之問題,「103 年度 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於102 年10月21日 公告後,李委霖再以電子郵件方式,於102 年10月 23日寄送「CX100100D 型錄」繁體中文版,要求孫 一鳴校正繁體中文版型錄內容,丁○○復於同年月 24日以電子郵件回覆李委霖「修正好了」並附上修 正完成之繁體中文版型錄附件,而該型錄係參標廠 商投標文件須檢附之重要參標文件之一,丁○○違 反政府採購法第6 條規定,協助李委霖及同方威視 公司製作投標文件,無正當理由對廠商為差別待遇 ,造成後續參標廠商間不公平競爭。
2、於102 年11月7 日下午10時54分,李委霖再寄送「 郵件主旨:『Fwd : 銷售報價審批表和招標備案總 結表- 航警局8 套』,附件:『銷售報價審批表和



招標備案總結表- 航警局8 套』之電子郵件予孫一 鳴,該附件內容係同方威視公司內部關於CX100100 D 型號雙射源X 光檢查儀之成本價格分析及向經銷 商之報價,意即丁○○、李委霖可掌握同方威視公 司成本價格及未來經銷商報價之成本利潤架構,日 後藉以向得標之廠商卯○○索取回扣之依據。
3、於103 年1 月14日,航警局公告辦理8+4 部X 光機 2 項標案後至同年2 月26日截止投標期限前,孫一 鳴、李委霖及卯○○陸續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漢元 公司與同方威視公司合作標案協議及漢元公司代理 同方威視公司參標本採購案之投標文件等資料,孫 一鳴除媒介漢元公司與同方威視公司簽訂「合作投 標協議」外,亦協助漢元公司及同方威視公司準備 投標文件資料如「CAAC民航許可證」、「CX100100 D 中文型錄」、「鍵盤照」、「CAAC」、「103 雙 託4 部規範表0106答覆書」及「維護能力證明掃描 件」等重要參標文件(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26至 3-46),以此舞弊之方式,事先護航漢元公司及同 方威視公司。其中「103 雙託4 部規範表0106答覆 書」電子郵件即係漢元公司投標「103 年度雙射源 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103 年度雙射源託運 行李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所檢附之「儀器功能 及規格說明答覆書」,亦係招標單位審查廠商投標 儀器資(規)格是否符合招標需求之主要文件清冊 ,該文件應係投標廠商自行製作完成後,附帶相關 說明資料彌封在廠商資(規)格標封內,再併同價 格標封彌封在廠商投標外標封內,至開標當日,始 由招標單位人員啟封進行資(規)格審查。
4、卯○○於103 年2 月17日下午11時7 分,寄送郵件 主旨:「Re :文件資料」、附件:「103 雙託4 部 規範表0106答覆書」,丁○○註記「OK沒問題,製 造地先保留,因有多個直營製造廠和協力OEM 廠可 配合」,依據該附件內容,卯○○在該「儀器功能 及規格說明答覆書」項次23,原記載「CX100100D 生產組裝地點為GPA 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國家,符 合要求」,惟丁○○要求卯○○「產地確定後再填 寫」,並主動告知卯○○「OK沒問題,製造地先保 留,因有多個直營製造廠和協力OEM 廠可配合」等 詞,違反開標規定,以此舞弊之方式事先審查漢元 公司所提出之資(規)格應檢附相關招標文件,並



護航漢元公司得以順利取得本件2 項標案。
(四)丁○○於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開標時,護航未提出 產地證明之漢元公司資(規)格標審查合格;另於決 標後,為確保漢元公司之得標資格,未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處理未得標廠商之異議事項:
1、丁○○明知政府辦理採購公用器材時,參與投標廠 商之儀器,須於GPA 會員締約國之國家生產製造, 且廠商須於投標時就產地提出一定證明文件供審標 人員審查,而漢元公司參與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 時所提出之資(規)格標文件中,就儀器產地部分 ,僅於投標文件之規範表答覆書中說明「CX100100 D 生產組裝地為日本,符合要求。」,尚無其他產 地證明或產地廠商出具之保證書等文件,惟丁○○ 為使漢元公司得標,竟於卯○○未提出任何產地證 明文件,依漢元公司資(規)格標檢附文件亦無從 認定產地之情形下,仍使漢元公司之資(規)格標 審查合格,以此方式護航漢元公司得標。
2、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分別於103 年3 月18日、25 日開標,並由漢元公司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98 8 萬元、1,432 萬元標得8 部、4 部X 光機2 項標 案,而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均有參標之ASTROPHY SICS .INC (下稱:美商天體公司)於本件標案開 標後之同年4 月1 日向航警局提出異議,認漢元公 司投標儀器之CAAC認證因變更組裝地點業已失效, 且並未提出產地證明文件,而以漢元公司未依招標 文件之規定投標、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 定等理由提出異議時,丁○○明知於辦理政府採購 案於決標後,若發現決標廠商有資(規)格標不符 之情形,政府採購法第50條設有「應不決標」予決 標廠商之規定,且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招標文件 之投標須知第45點亦定有相關不予決標、廢標、或 重新招標之規定,竟無視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之 規定,於103 年4 月9 日簽辦回覆美商天體公司函 稿後,於同年4 月14日,以美商天體公司異議已逾 越異議期間理由為程序駁回,顯悖於政府採購法規 定,執意使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透過漢元公司投標 而取得標案利益,以此方式護航卯○○及李委霖、 使廠商為不公平競爭。
(五)以未具品質認證之X 光機取代應有品質認證之儀器: 1、丁○○於102 年間簽辦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



8 部採購案儀器規格要求時,係航警局為回應航空 業者因美國TSA 飛美客貨航班安檢要求,故於採購 規格中增加儀器須經TSA 認證,其後丁○○為使同 方威視公司生產之X 光機得以順利進入臺灣市場, 復避免僅限TSA 認證儀器恐有限制投標廠商資格, 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疑慮,另為確保採 購儀器具備一定之品質,故於8+4 部X 光機2 項標 案規範表第24項次明訂「儀器型號須通過下列其中 一種機構認證:TSA 、EU、FAA 、ECAC、CAAC、Df T 、STAC、ENAC(檢附認證文件)」。 2、依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管理規定,航空安全 檢查設備生產製造商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之使用 許可證書(即CAAC認證),若已標示原產地為中國 ,而其後若有設備在境外完成最終組裝之情形時, 應重新申請CAAC認證。而丁○○、卯○○、李委霖 為使參標之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得符合政府採購 案之設備生產地須係GPA 會員締約國之規定,故將 參標用之X 光機運往日本IHI 株式會社進行最後組 裝工作,惟嗣並未重新申請CAAC認證,是卯○○用 以投標之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實係未取得CAAC認證 之儀器。
3、嗣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分別於103 年3 月18日、 25日決標予漢元公司後,丁○○於103 年4 月1 日 ,在美商天體公司以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之CAAC認 證因產地變更業已失效為由,向航警局提出異議時 ,其主觀上即顯有預見漢元公司用以投標之同方威 視所生產X 光機,確有不具備CAAC認證或該認證已 經失效之情形,而該認證之有無或有效與否,係本 件2 項標案採購儀器之品質規格之重要要求,孫一 鳴為確保卯○○得標狀態,竟不顧漢元公司用以投 標X 光機是否有CAAC認證,或是否有效而具備一定 品質規格,仍不違其本意,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 、以劣品取代上品之不確定故意,以美商天體公司 異議已逾越異議期間理由為程序駁回,執意使同方 威視公司X 光機透過漢元公司投標而取得標案利益 ,以此方式護航卯○○及李委霖。
4、其後漢元公司依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採購契約 陸續履約安裝X 光機,該4 部X 光機標案於103 年 10月2 日驗收完成;該8 部X 光機標案則於103 年 10月17日驗收完成,惟為旅客託運行李安檢而安裝



於桃園機場第一航廈之X 光機,即該4 部X 光機標 案所採購之X 光機,自103 年8 月間起迄104 年4 月期間,即持續出現影像黑屏、畫面切割、拖影、 影像重疊等非屬零件損壞之瑕疵。
二、103 年度X 光圖檔訓練測試軟體採購案(案號:CH1030828 ,下稱圖檔軟體標案):
丁○○經辦圖檔軟體標案,自103 年6 月間至103 年12月10 日止之時序事實,詳如附表二圖檔軟體標案時序表所詳列, 而丁○○、李委霖就圖檔軟體標案之舞弊手法,則係以不合 於政府採購法辦理緊急採購作業規定、不合於採購常規方式 且於招標公告前洩露招標文件予李委霖等方式,辦理本件圖 檔軟體標案,說明如次:
(一)於招標公告前洩漏應秘密之招標文件:航警局臺北分 局及高雄分局於103 年6 月24日,分別提出X 光圖檔 判讀軟體需求後,由丁○○簽辦後續採購需求。丁○ ○於前揭需求提出後,旋於103 年7 月19日(詳如附 件四證據編號3-52),即在圖檔軟體標案103 年9 月 15日公開招標公告前,將該採購案招標文件規範表洩 露予李委霖。
(二)未依辦理緊急採購作業規定,以不合政府採購常規方 式辦理本件採購案:
1、依政府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機關遇 有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 為緊急處置而採購時,得依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1 項第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規定流 程及方式辦理採購,而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 一般性採購流程。
2、丁○○於103 年6 月24日,接獲航警局台北及高雄 分局函文並開始承辦圖檔軟體標案後,明知該圖檔 軟體標案需求尚非政府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各款 所定之緊急採購情形,而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一般政 府採購流程辦理,仍於103 年7 月23日前,先要求 李委霖協助招標規範內容翻譯為英文版(詳如附件 四證據編號3-52),而丁○○取得該英文版本招標 規範後,隨即於103 年7 月23日透過電子郵件與 SIMFOX公司人員聯繫關於本件圖檔軟體標案細節, 並附上有關招標規範內容之附件「system specific ation 」,丁○○除針對該公司提出需修正招標規 範之內容,均做出回覆,並配合修正後續招標文件 規格內容外,尚建議SIMFOX公司尋求臺灣代理商取



得本件圖檔軟體標案是較為簡便之方式;後續孫一 鳴與李委霖間再以電子郵件傳送圖檔軟體型錄(詳 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58及3-60),丁○○於確認 SIMFOX公司有意以尋求臺灣代理商方式參標後,再 告知不知情之卯○○可與SIMFOX公司進行接洽,並 由卯○○之明新公司以SIMFOX公司之圖檔軟體產品 參標。
3、嗣圖檔軟體標案於103 年9 月15日辦理第一次公開 招標後,丁○○即於103 年9 月17日,以電子郵件 寄送招標文件予李委霖(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63 )。丁○○另於103 年9 月23日寄送「郵件主旨: Fwd : 圖檔、附件:軟體價格」(詳如附件四證據 編號3-64)予卯○○及李委霖;後續丁○○再寄送 「圖檔中文型錄」廠商投標應附文件予李委霖,由 李委霖與卯○○聯繫,將參標廠商投標應檢附之文 件事先提供予卯○○,丁○○以不合機關辦理一般 性採購之常規流程,先行覓得圖檔軟體供應商後再 由不知情之卯○○與有意參標之供應商接洽,且提 供圖檔軟體價格、圖檔中文型錄等資料與卯○○, 以此方式護航卯○○,果於103 年12月1 日,由蔡 依仁使用明新公司名義,以560 萬元得標。
三、104 年度X 光車3 部採購案(案號:CH0000000 ,下稱X 光 車標案):
緣航警局臺北分局及高雄分局分別於103 年3 月18日、20日 提出X 光車採購需求,由丁○○於同年月20日、25日陸續簽 辦採購,而丁○○經辦本件X 光車標案,自103 年3 月至 103 年11月間之時序事實,詳如附表三時序表所詳列,然丁 ○○、李委霖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及日後向卯○○索取回 扣之犯意聯絡,積極運作使卯○○之捷美公司取得X 光車標 案,其等舞弊手法,則係由丁○○預先為李委霖準備之投標 文件、翻譯X 光車型錄等造成捷美公司與其他廠商間不公平 競爭之情形,詳細經過為:丁○○簽辦X 光車採購需求後, 即自103 年4 月30日起,陸續以電子郵件傳遞寄送「X 光車 規範.0000000」(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50)、103 年9 月 12日傳送「投標須知、104X光車規範表、104X光車附註條款 」(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61)等重要參標資料與李委霖, 復於103 年9 月13日應李委霖要求翻譯X 光車參標用型錄( 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62),再由李委霖與卯○○聯繫投標 事宜,嗣於103 年11月12日,果由卯○○使用捷美公司名義 ,以1,980 萬元得標。




四、104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光檢查儀2 部採購案(案號:YU 1031104,下稱:104年2部X光機標案): 緣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發函航警局以780 萬元辦理「X 光 機掃描系統」採購案,而由丁○○簽辦採購需求。丁○○經 辦本件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自103 年11月7 日至同年12 月30日決標公告期間之時序事實,詳如附表四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時序表所示,而丁○○因其業已辦畢8+4 部X 光機 2 項標案,且曾處理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未得標廠商美商 天體公司之異議,明知卯○○為符合投標產品產地須為GPA 會員國之參標資格,於日本生產組裝之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 ,其已無本件標案中規格要求之CAAC認證,而不具一定品質 之認證,而該認證之有無,實係本件採購案儀器之品質規格 之重要要求;再捷美公司於投標時亦未提供任何產地證明文 件供審查,詎丁○○為日後向卯○○收取回扣,使卯○○之 捷美公司順利得標,竟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劣品取代上 品之故意,在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於103 年12月29日開 標審查參標廠商資(規)格時,未將捷美公司予以剔除,仍 在捷美公司投標文件「儀器功能及規格說明答覆書」之項次 23「儀器生產組裝地點須為GPA 或臺紐、臺星經濟合作協定 國家。」、24「儀器型號須通過下列其中一種機構認證: TSA 、EU、FAA 、ECAC、CAAC、DfT 、STAC、ENAC(檢附認 證文件)」之審查結果欄位均勾選「符合」,違法審查並護 航捷美公司通過資(規)格審查,使捷美公司以780 萬元取 得標案。其後捷美公司依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之採購契約 履約安裝X 光機於台北高鐵站,惟該2 部X 光機於安裝後, 於104 年4 月期間,持續出現影像抖動、拖影等非屬零件損 壞之瑕疵。
五、丁○○、李委霖就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圖檔軟體標案、 X 光車標案、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之利潤向漢元公司、明 新公司、捷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卯○○收取回扣暨卯○○行 賄部分:
丁○○、李委霖於前揭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分別於103 年9 月底、10月2 日驗收合格後,丁○○、李委霖認前揭 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卯○○可從中獲取300 萬元之利潤 ,另外圖檔軟體標案,卯○○可獲取66萬元之利潤,而X 光 車標案及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卯○○也可獲豐厚之報酬 ,且上開5 項標案,均由丁○○主導護航、李委霖提供協助 ,卯○○僅為配合之廠商,遂謀由李委霖出面向卯○○索取 回扣款項,旋由丁○○於103 年11月30日,以預估卯○○在 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中可獲利潤300 萬元,加計圖檔軟體



標案利潤66萬元,再扣除其與李委霖願分擔之X 光車標案、 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由明新公司、捷美公司支出成本之半 數共180 萬元後,製作前開5 項標案之利潤估算表(下稱: 5 標案算式表)交予李委霖,並以通訊軟體傳送予卯○○, 由李委霖出面要求卯○○依該5 標案算式表先行支付回扣款 項共186 萬元,卯○○為避免仍在進行中之標案生變,且為 顧及航警局日後X 光機勞務採購案能否順利取得,同意付款 後,遂先於103 年11、12月間某日,事先以紙袋包裝現金 186 萬元後再放入手提紙袋內,經丁○○駕車至卯○○位於 桃園市大園區新園街居所(下稱:新園街社區),卯○○即 在該社區一樓之大廳會客區交付予丁○○,卯○○並當場告 以丁○○,該款項為5 項標案回扣金額之部分款項,丁○○ 明知該186 萬元款項為前開5 項標案之回扣款項,仍予以收 受之。復於103 年年底,X 光車標案及104 年2 部X 光機標 案之利潤已可完整估算時,丁○○再透過李委霖出面向卯○ ○要求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利潤回扣款120 萬元 ,卯○○即自103 年年底至104 年年初期間,於桃園機場內 ,分為3 次,每次交付40萬元與李委霖。
參、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案號:CH1030 827,下稱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部分: 丁○○經辦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之時序事實經過,詳 如附表五之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時序表所示。而丁○ ○先前經辦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時,因處理美商天體公司 異議漢元公司之參標儀器係未經CAAC認證儀器,漢元公司之 資(規)格標審查合格顯有疑義之經驗,明知卯○○為符合 投標產品產地須為GPA 會員國之參標資格,於日本生產組裝 之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並無CAAC認證資格,而CAAC認證資 格的取得,因品質之要求與產地相關,是縱使係同型號X 光 機具CAAC認證,亦不能將不同產地、同型號之X 光機等同取 得CA AC 認證,惟其為確保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仍得以透過 捷美公司得標,且為避免捷美公司參標之X 光機認證資格遭 質疑,竟與李委霖共同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之犯意聯絡, 首先由丁○○於制定本件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規格時 ,將標案儀器規範表項次23改為:『儀器型號須「曾」通過 下列其中一種機構認證:TSA 、EU、FAA 、ECAC、CAAC、 DfT 、STAC、ENAC』,復於本件標案開標前,為李委霖審核 由李委霖撰寫用於投標之文件內容,再於本件標案開標時, 明知捷美公司參與本件標案時所提出之資(規)格標文件中 ,就儀器規範表項次22之儀器產地部分,僅於投標文件之規 範表答覆書中說明「CX100100D 生產組裝地為日本,符合要



求。」,尚無其他產地證明或產地廠商出具之保證書等文件 ,惟丁○○為使捷美公司得標,竟於卯○○未提出任何產地 證明文件情形下,仍使捷美公司之資(規)格標審查合格, 以上開舞弊方式護航捷美公司以4,530 萬元得標(卯○○所 涉此部分犯行,無罪,詳後述)。
肆、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 查處移送暨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甲、先予說明部分:
一、因本案之偵查卷宗及本院卷宗數目非少,茲將偵查及本院卷 宗均另編「卷宗簡稱」如附件一卷宗對照表所示。以下均以 本院所編之「卷宗簡稱」取代原卷宗完整案號。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關於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時自白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亦即刑事訴訟 法已明文規定,符合「任意性」及「與事實相符」要件之被 告自白,係有證據能力,所謂「任意性」要件,乃指被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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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元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