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2號
SCDV,109,補,182,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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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嵩  
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如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到院(起訴
  狀並未檢附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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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