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嵩 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二、本件如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到院(起訴 狀並未檢附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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