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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