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劉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進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亦未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六日內,查報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調解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目前每月之薪資為多少元。
二、欲聲請調高後之月薪為多少元。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