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7號
SCDV,109,補,137,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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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劉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進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亦未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六日內,查報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調解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目前每月之薪資為多少元。
二、欲聲請調高後之月薪為多少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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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