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丁美雅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壹佰伍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整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