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陳玉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萬3,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1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71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租賃契約
書影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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