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7號
SCDV,109,補,127,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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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高鳳徽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肆佰
    參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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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