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高鳳徽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肆佰
參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