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9號
SCDV,109,補,119,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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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傅金蓮 

被   告 范光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光添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伍
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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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