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28號
SCDV,109,婚,28,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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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8號
原   告 盧昱安 


被   告 劉曜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 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提起離婚訴訟,應依家 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3,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盧昱安起訴請求與被告劉曜綸離婚,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20日寄存於當 地警察機關,並於同年12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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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