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47號
SCDV,109,司繼,47,202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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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蔡羽婕 
聲 請 人 鍾錦榮 
聲 請 人 林娟  
聲 請 人 鍾錦雲 
聲 請 人 鍾玉英 
關 係 人 陳思嘉 
法定代理人 陳思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鍾錦祥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 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 38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 1174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得以書面向法 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者,以民法第1138條所列前順序之遺產 繼承人為限,如係該條所列後順序之人,或該條所列法定繼 承人以外之人,因非屬遺產繼承人,其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權,即非法之所許。
三、經查,聲請人蔡羽婕為被繼承人長子鍾智明之妻,聲請人林 娟 為被繼承人弟鍾錦榮之妻,其等與被繼承人分別為直系 與旁系姻親關係,此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 件為證,是揆諸前揭說明,其等非法定繼承人,自無繼承權 可拋棄。另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繼承人中,尚 有關係人陳思嘉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被繼承人之第 一順位繼承人戶籍資料及本院前案紀錄表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鍾錦榮鍾錦雲鍾玉英聲 請本件拋棄繼承時,因尚有前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為拋 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 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基此,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均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至本件其餘聲請人鍾智明鍾雅惠、鍾嘉茹 、張銘晏鍾明惠鍾添竹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業經本 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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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