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75號
SCDV,109,司繼,175,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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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即葉珮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說明之:
㈠被繼承人葉姵綺之遺產清償債權之狀況。
㈡原聲證三十五之臺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108年1月15日手續費新 台幣伍拾元之收據,是因何管理遺產之必要行為所產生。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本件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未提出主文 所示資料,本院無從評定報酬及已支出代墊費用數額。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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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