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2號
SCDV,109,司促,882,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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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沈燁豊即沈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參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
      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 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5月24日止,未依約繳款
      ,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
      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六)、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七)、聲請人請求若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為收受,請求郵務
      機關遂以寄存送達方式,將系爭支付命令寄存於送
      達地之警察機關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為寄存送
      達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8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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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明志  │其中本金伍拾│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621778│     │玖萬貳仟玖佰│      │九五     │
│  │元  │     │參拾柒元自民│      │       │
│  │   │     │國九十六年五│      │       │
│  │   │     │月二十五日起│      │       │
├──┼───┼─────┼──────┼──────┼───────┤
│ 002│新臺幣│沈明志  │其中本金伍拾│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04549│     │萬貳仟肆佰伍│      │       │
│  │元  │     │拾元自民國九│      │       │
│  │   │     │十五年七月二│      │       │
│  │   │     │十八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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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