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紹宸即張凱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
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凱桀於民國108年2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年9月12日止共消費
簽帳49,385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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