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紀綺
債 務 人 劉興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貳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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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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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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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4,213元 │108.10.24 │7.36 │自民國(下同)108年11月25日起, │
│ │ │ │ │以新臺幣10,181元按年利率10%計算 │
│ │ │ │ │。 │
│ │ │ │ ├────────────────┤
│ │ │ │ │自108年12月25日起,以新臺幣20,42│
│ │ │ │ │5元按年利率10%計算。 │
│ │ │ │ ├────────────────┤
│ │ │ │ │自109年1月25日起,以新臺幣30,731│
│ │ │ │ │元按年利率10%計算。 │
│ │ │ │ ├────────────────┤
│ │ │ │ │逾期在3個月至6個月內,按請求金額│
│ │ │ │ │依年息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 │
│ │ │ │ │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 │
│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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