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89年度,298號
TNHM,89,上訴,298,200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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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號 A
  上 訴 人
  即 自 訴人 1 己 ○ 
  被   告 2 乙 ○ ○
  被   告 3 甲 ○ ○
  被   告 4 丁 ○ ○
  被   告 5 丙 ○ ○
  被   告 6 戊 ○ ○
  被   告 8 Dick
  被   告 9 Geral
  被   告10 Susan
  被   告11 Roger
Floor,CA 90013
  被   告34 Ramon
            住Di
            Flo
  被   告35 Mildr
            住Di
            Flo
  被   告36 Joan
            住Di
            Flo
  被   告37 Patti
            住Di
            Flo
  被   告38 H. Wa
            住Di
            Flo
  被   告39 Edwar
            住Di
            Flo
  被   告40 John
            住30
            ran
  被   告41 John
            住31
  被   告42 Willi
            住31
  被   告43 Richa
  住312 N.Spring
  被   告44 David
            住31
  被   告45 Richa
            住25
  被   告46 Barry
            住25
  被   告47 Gary
            住75
  被   告48 Thoma
            住12
            A 0
  被   告49 Peter
            住12
            A 0
  被   告50 Susan
            住12
            A 0
  被   告51 Scott
            男五十
            住55
            A.
  被   告52 Richa
            住五十
            設55
            A.
  被   告53 Donal
    住四十三歲民國四十五
            設55
            A.
  被   告54 Cydne
            住UC
            nci
  被   告55 Richa
            住55
            A.
  被   告56 Carlo
            住11
            S.A
  被   告57 Lise
            住48
  被   告58 David
            男五十
            住41
            2 U
  被   告59 JoAnn
            五十三
            住Ka
            s A
  被   告60 Eugen
            男六十
            住10
            410
  被   告61 James
      男七十二歲民國十
            住11
            ifo
  被   告62 James
            住55
            A.
  被   告63 Russe
            女四十
            住24
  被   告64 Kevil
            住22
  被   告65 Leo A
            住10
  被   告66 Danie
            住Ri
            an
  被   告67 Kathr
            住Ri
            an
  被   告68 Wendy
            住Ri
            an
  被   告69 Wengl
            住13
            128
  被   告70 Micha
            住51
        gton, D
  被   告71 Leona
            住51
            gto
  被   告72 John
            住50
            200
  被   告73 Micha
            住50
            200
  被   告74 Vanes
            住50
            200
  被   告75 Inez
            住50
            200
  被   告76 Georg
            住50
            200
  被   告77 Sente
            住U.
            Was
  被   告78 Hende
            住U.
            Was
  被   告79 Tatel
            住U.
          Washi
  被   告80 Willi
            住On
            .
  被   告81 Sandr
            住On
            .
  被   告82 Anton
            住On
            .
  被   告83 Antho
            住On
            .
  被   告84 David
            住On
            .
  被   告85 Clare
            住On
            .
  被   告86 Ruth
            住On
            .
  被   告87 Steph
            住On
            .
  被   告88 Chris
            住On
            .
  被   告89 Lyn M
            住Of
            Was
  被   告90 James
            住Of
            Was
  被   告91 Carl
            住Of
            Was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八二號中
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四條著有明文,不以犯刑法第五條至第八條為必 要,又『參諸判例、解釋及座談會計紀錄,凡電話、郵件、傳真所及之地均為範 罪地,犯罪地在台南,原審對本案有管轄權。左列事實證明原審對本案有管轄權 :(1)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七年上訴字第二八四號判決載明:按案件由 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一項所規定。 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或結果地兩者而言,最 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八九四號判例可供參照。行為與結果間之中間現象地 ,亦認係犯罪地,為多數學者及實務所採(褚劍鴻著刑事訴訟法論上冊第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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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係在台北巿,其餘美籍人士又無設籍於 國內之居所或住所(詳如上揭住所地址),而自訴狀所指明之犯罪地又係在台北 地區或美國地區(依自訴狀叁所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管轄權」前三點之論述內容應係針對上開刑法領域管轄之闡明, 後三點雖係指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 十四條、第二百九明犯罪發生地,但所附資料均係發生在台北地區,並未指明其 犯罪地或行為地或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結果地係在本院轄區,亦未提出相關之證 明資料,供本院審酌),自訴人向原審法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 ,原審法院因而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又本件未經自訴人聲 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卅五條之規定自毋庸諭知移送管轄法院,認事用法並無 不當,自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徐 財 福
法官 宋 明 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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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