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阮筱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阮筱珊於1.民國107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98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2.民國107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
2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
0,20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4,81
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阮筱珊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
│ │260205│ │八年十一月十│ │點九八計算之利│
│ │元 │ │五日起 │ │息 │
├──┼───┼─────┼──────┼──────┼───────┤
│ 002│新臺幣│阮筱珊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
│ │14814 │ │八年十一月十│ │點九八計算之利│
│ │元 │ │五日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阮筱珊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60205│ │八年十二月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六日起 │ │百分之零點八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七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阮筱珊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4814 │ │八年十二月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六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七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五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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