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75號
SCDV,109,司促,1275,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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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阮筱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阮筱珊於1.民國107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98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2.民國107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
  2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
  0,20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4,81
  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阮筱珊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
│  │260205│     │八年十一月十│      │點九八計算之利│
│  │元  │     │五日起   │      │息      │
├──┼───┼─────┼──────┼──────┼───────┤
│ 002│新臺幣│阮筱珊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
│  │14814 │     │八年十一月十│      │點九八計算之利│
│  │元  │     │五日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阮筱珊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60205│     │八年十二月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六日起   │      │百分之零點八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七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阮筱珊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4814 │     │八年十二月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六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七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五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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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