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6號
SCDV,109,司促,1266,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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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筱詩 

債 務 人 陳振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陸佰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筱詩於民國92年及96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振
     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4筆,合計新
     臺幣(下同)484,842元,其中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
     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計430,816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
     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9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陳筱詩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振永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振永、陳│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43624│筱詩   │1月01日起  │2月03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振永、陳│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3624│筱詩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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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