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陳玉鳳即蔡陳菊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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