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淯淋即張玉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8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4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2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6年8月30日,目前尚欠本
金444,532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
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
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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