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5號
SCDV,109,司,5,202002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周廷駿即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
冊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志銘(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巷○○○號五樓)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 年 11月20日清算完結,爰依法請求指定張志銘為宇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宇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18號清算完結案卷宗審 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宇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 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張志銘為宇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1/1頁


參考資料
周廷駿即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