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柯清恭
原 告 柯能耀即柯錦勝之繼承人
原 告 柯名韋即柯錦勝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劉昌樺律師
被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5行關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48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47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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