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247號
SCDV,108,監宣,247,2020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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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韋麗華 

相 對 人 陳文傑 

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韋麗華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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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