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25號
SCDV,108,消債更,125,202002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謝愷謙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 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
四、陳報最高學歷為何?




五、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六、請提出聲請人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及履行有 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 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七、陳報每月支出之行政執行繳款分期至何時?八、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 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年終獎金等,並說明每月收入低於法 定最低工資之理由為何?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