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10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雄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9 年1 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 已於109 年1 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