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28號
SCDV,108,司,28,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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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吳榮華 
代 理 人 賴宛宜 
相 對 人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邱懷祖律師(地址:新竹縣○○市○○路000號5樓之1)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 條之1所 明定。且有限公司之清算,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 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 11 3條準用第81條規定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相對 人公司)係屬廢止登記之有限公司,該公司僅有一名股東即 董事黃偉邦,但其已遷出國外,行方不明,已無法進行清算 程序,為利於對相對人公司之行政執行程序之進行等事宜, 爰聲請選任黃偉邦之父親、母親及已成年女兒黃芝亭中一人 擔任清算人,倘其等均不願意擔任,則由法院職權選任律師 擔任清算人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黃偉 邦及其親屬之資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函影本等各 一份。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之主張,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之登記資料 、其惟一股東即董事黃偉邦之戶籍資料(已載明遷出國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函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是相 對人公司之惟一股東即董事黃偉邦,既已在國外且行方不明 ,無法執行清算職務,本院亦查無相對人公司之呈報清算人 案件(見卷附本院之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則聲請人聲請本 院為相對人公司選任清算人,即屬有據。惟聲請人聲請之黃 偉邦之父母、該名已成年女兒,經本院發通知詢問其等有無 意願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然黃偉邦之女兒已具狀表明



不願擔任(見卷附其之陳報狀),而黃偉邦之父母迄未函覆 ,難認其等有擔任清算人之意願。再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新 竹律師公會推薦人選,經該公會以109年1月16日(109)新 律字第012號函覆推廌該會會員邱懷祖律師有意願擔任,且 經本院再次以公務電話確認屬實。而邱懷祖律師為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又執業律師已多 年,自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 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邱懷祖律師為相對人公司 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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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