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被 告 古瑞英即徐金圳之繼承人被 告 徐本芳即徐金圳之繼承人被 告 徐本鏮即徐金圳之繼承人被 告 徐本淼即徐金圳之繼承人被 告 徐美鈴即徐金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古瑞英、徐本芳、徐本鏮、徐本淼、徐美鈴為被告徐金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得依職權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徐金圳於108年7月23日死亡,被告古瑞英、徐本芳、 徐本鏮、徐本淼、徐美鈴等為徐金圳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 附卷可稽。據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所 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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