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02號
SCDV,105,重訴,102,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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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簡國諭 


被   告 劉雪娥 

訴訟代理人 林哲宇 
被   告 鄭敏憲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珍 
被   告 郭維欣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被   告 陳友青 
訴訟代理人 陳坤傑 
被   告 林瑞美 
訴訟代理人 陳克臺 
被   告 王國良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被   告 許芳綺 
訴訟代理人 鄭銘宗 
被   告 張詠甄 
訴訟代理人 許美測 
被   告 王曉晴 
訴訟代理人 王嘉慶 
      馮心嬿 

被   告 劉寶金 
訴訟代理人 顏子傑 
被   告 金協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英志 
被   告 楊秀戀 
      陳進鎰 


      陳戴煒 

      翁碧選 

      彭木濱 
      林秀璧 

      林 冉 

      宋博文 
      陳素霞 
      鄭淑燕 

      王寶雀 
      簡詔羣 
      鄧博文 

      林煥彬 

      盧信豪 

      莊宗翰 
      謝克龍 
      李鴻志 

      王凱禾 
      何雲嬌 
      顏施錦枳
      劉美麗 
      鍾春陽 
      簡子傑 
      彭織姬 
      詹哲彥即詹志宏之繼承人


      詹婉貞即詹志宏之繼承人


      詹素芳即詹志宏之繼承人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哲彥、詹婉貞、詹素芳為被告詹志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 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詹志宏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08年9月20日死亡, 詹哲彥、詹婉貞、詹素芳為被告詹志宏之繼承人,且均未拋 棄繼承,惟詹哲彥、詹婉貞、詹素芳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嗣 經原告具狀聲明應由詹哲彥、詹婉貞、詹素芳為被告詹志宏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十 七)、詹志宏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謄本、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稽,據此,原告為詹哲彥、 詹婉貞、詹素芳聲明承受訴訟,而聲明應由詹哲彥、詹婉貞 、詹素芳為詹志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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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協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