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3號
SCDV,105,家訴,13,20200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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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詹宴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政煌詹政鑫詹政湧徐美真、詹博
翔、詹博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 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文。又請求分割 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 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 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 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關於分割遺產之 訴,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政煌詹政鑫詹政湧徐美真詹博翔詹博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12月30日所為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被上訴人即原告詹宴明起訴請 求分割遺產,其於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6,234 元(按原判決附表一、 二經兩造同意之核定價額及上訴人之應繼分計算,計算式: 19,481,171×1/5=3,896,23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即為3,896,234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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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