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9年度,84號
SCDM,109,竹簡,84,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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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寶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9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寶如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二)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陳乙震有家族財產分配糾紛,不 循理性溝通管道,即於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臉書網路 環境,逞口舌之快,公然以「表裡不一、丟人現眼、沒教 養沒水準、全世界最不要臉的一家人、社會敗類」之文字 辱罵告訴人陳乙震,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所為實質 非難,惟念即其對於客觀犯行均始終坦承、所犯情節亦非 甚鉅,且查無刑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足參,素行尚稱良好,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馮品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9891號
被 告 陳寶如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里0鄰○○路0段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寶如陳乙震係姑姪關係,因家族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04月24日10時至25日15時3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其姪女黃逸萍臉書社群軟體個人首頁,公然以留言「表裡不一、丟人現眼、沒教養沒水準、全世界最不要臉的一家人、社會敗類」等語辱罵陳乙震,足以貶損陳乙震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陳乙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寶如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陳乙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臉書留言對話紀錄4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宏兆
檢 察 官 馮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卓漱菡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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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