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09年度,29號
SCDM,109,竹交簡,29,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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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交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涴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涴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林 涴誼之主觀犯意應補充「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無照騎駛重型機車」;證據部分,應補充「警員徐浩 維出具之偵查報告1 紙」、「新竹市○○○○○○○道路○ ○○○○○○○○0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結果1 紙 」外,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 共危險罪。本條第1 項、第2 項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並未 修正(立法理由第3 點參照),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記載修正前之規定,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犯案前,業經警方提醒 勿酒後騎駛機車,卻仍明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 形下,仍貿然無照騎駛機車上路,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 體及財產安全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 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生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 損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2毫克,行為誠屬可 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服務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㈢被告固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其本 案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速偵字第119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卻因故未能依上開緩起訴處分所附條 件履行完畢,經同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撤緩字第344 號為撤 銷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上開案號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為



憑,應堪認定。被告於偵查中表明同意遵守檢察官上開緩起 訴處分所附條件,卻因故無法完成,自具有可歸責事由,其 既然無法完成檢察官上開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本院認被告 即有接受刑罰制裁及教化之必要,爰不予宣告緩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17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70號
被 告 林涴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涴誼自民國107 年8 月8 日14時許起至19時許止,在新竹 市東區高峰路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 升0.25毫克,仍於翌(9 )日1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7 年8 月9 日1 時25分許, 行經新竹市○區○○路000 號前時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吐氣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林涴誼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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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