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57號
SCDM,109,易,157,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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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鎮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11815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821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竹北簡字第565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李孟 鎮被訴毀損、無故侵入住宅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 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 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因陳贊欽積欠債務未還, 而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中午12時30分許 ,在陳贊欽新竹縣○○鄉○○街00巷0 弄00號住處,拿取陳 贊欽家中之鐵鎚敲擊陳贊欽所有之電視螢幕,致毀損而不堪 用,足生損害於陳贊欽;又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08 年 5 月4 日晚間6 時35分許,未經陳贊欽許可,無故開啟鐵門 進入上址住宅,向陳贊欽索討債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 4 條之毀損罪嫌、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354 條、第3 06條第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357 條、第308 條第 1 項規定甚明。準此,陳贊欽業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 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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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