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3號
SCDM,109,單禁沒,3,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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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時語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2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經查,如附表所示移送機關查獲被告涉犯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 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 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921 、131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處分起訴書在卷足參。惟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 請書漏未記載「第40條第2 項」,應予補充),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所分別明定。三、查被告前因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921 、131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 案所扣得之白色結晶2 包及透明結晶3 包(如附表所示), 經送驗檢出結果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詮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在卷可佐,堪認該等扣案物均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無訛,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諭知沒收銷 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5 只,以現今所採 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與毒品完全 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併與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
┌──┬─────┬───────┬──────────┬─────┐
│編號│移送機關 │查獲時、地 │扣案毒品 │原案號 │
├──┼─────┼───────┼──────────┼─────┤
│1 │新竹縣政府│於108 年5 月14│甲基安非他命共2 包:│108 年度毒│
│ │警察局竹北│日下午5 時50分│㈠驗前毛重2.6661公克│偵字第921 │
│ │分局 │許,在新竹縣竹│ 、驗餘毛重2.6638公│號 │
│ │ │北市興隆路與中│ 克 │ │
│ │ │華路口處查獲 │㈡驗前毛重0.6453公克│ │
│ │ │ │ 、驗餘毛重0.6424公│ │
│ │ │ │ 克 │ │
├──┼─────┼───────┼──────────┼─────┤
│2 │新竹市警察│於108 年7 月12│甲基安非他命共3 包:│108 年度毒│
│ │局第三分局│日下午3 時30分│㈠驗前毛重2.8 公克、│偵字第1314│
│ │ │許,在新竹市香│ 驗前淨重2.1401公克│號 │
│ │ │山區牛埔東路35│ 、驗餘淨重2.1375公│ │
│ │ │9 號箱根汽車旅│ 克 │ │
│ │ │館302 室 │㈡驗前毛重0.7 公克、│ │
│ │ │ │ 驗前淨重0.2938公克│ │
│ │ │ │ 、驗餘淨重0.2903公│ │
│ │ │ │ 克 │ │
│ │ │ │㈢驗前毛重0.6 公克、│ │
│ │ │ │ 驗前淨重0.1104公克│ │
│ │ │ │ 、驗餘淨重0.1077公│ │
│ │ │ │ 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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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