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502號
SCDM,108,訴,502,2020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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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吉華



指定辯護人 鄭三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08 年9 月17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502 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次按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 現行同法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 月17日生 效,上訴期間延長為20日。又按再議期間及上訴期間,於10 8 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 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256 條、第256 條之1 及第34 9 條之規定,於109 年1 月15日經總統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施 行法第7 條之12定有明文。是於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 施行時,上訴期間業已屆滿者,依照前開規定反面解釋,仍 應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上訴期間10日之規定,而 不適用修正後上訴期間20日之規定,合先敘明。二、經查,本件判決係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 新竹看守所長官送達予被告本人受領,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 ,自該日起已生合法送達之效,本件被告係向監所長官提出 書狀聲明上訴,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本件上訴期間應於108 年9 月30日屆至,但被告遲至109 年2 月4 日始向監所長官 提起上訴,有加蓋矯正署新竹監獄書狀收受章戳之上訴狀為 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 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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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