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黃雲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111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熊黃雲霞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免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7 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 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 於持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持有者,均屬之(最高法院50年 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意旨參照)。因此,僅一時脫離其本 人所持有之物者,係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經查,被 告所拾得之紅色安全帽1 頂係被害人陳楚勳於民國108 年 9 月4 日上午8 時許,不慎遺落於新竹市○區○○○街00 ○0 號前而暫時脫離其所持有之物,被害人發覺上情尋找 未果而報警,經警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等情,業據被害 人陳述明確(見偵卷第9 至10頁),依上開說明,被告侵 占被害人之紅色安全帽1 頂自非所謂遺失物或漂流物,而 應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物罪。聲請書認被告涉犯侵占 遺失物罪嫌,尚有未洽,惟因適用之條項相同,自無庸依 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諭知變更起訴法條,爰予敘明。(二)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明知所拾得之紅色安全帽 1 頂係他人遺落之物,不思發揮公德心送請警察機關招領 ,反圖一己私利,將他人物品侵占入己,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自有不該,然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兼衡本案被告所侵占之安全帽價值非鉅,且已 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偵卷第15頁) ,且被害人亦不願意提出告訴,足認被告已盡力修復其犯 罪所造成之損害,僅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是認本件情輕 法重,且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 刑,仍嫌過重,爰按刑法第61條第1 款前段規定,逕以簡 易判決判處免刑,並期被告經此教訓後,能深切惕勵,再
勿重蹈覆轍。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上開犯罪所得為紅色安全帽1 頂,已發還被害 人,業如前述,亦即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2 項、第 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164號
被 告 熊黃雲霞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00鄰○○○街00
0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熊黃雲霞於108 年9 月4 日8 時23分許,騎車行經新竹市○ 區○○○街00○0 號前,見陳楚勳所有、掉落在該處之紅色
安全帽1 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撿拾後侵占入己。二、案經陳楚勳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撿拾紅色安全帽1 頂;二告訴 人指訴;三贓物認領保管單;四現場監視器翻拍相片。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