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八亘‧羅外
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八亘‧羅外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4年11月26日下午5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 管理人,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104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於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在卷可 查。茲管理人於106年4月19日提出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 、比例及金額,經本院於106年4月24日裁定認可後予以公告 在案,並為各債權人所不爭執;現管理人已將應分配之金額 給付予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此亦有管理 人之民事分配陳報狀、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正本乙紙、清算管 理人管理酬金收據乙紙附卷足憑,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林桂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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