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原 告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被 告 葉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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