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號
原 告 朱石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世昌、周崑山、周素珠、周素美間請求塗銷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
為:被告周世昌、周崑山、周素珠、周素美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
由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於108年4月11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而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為
81000元,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8598960元【計算
式:(一樓面積95.67㎡+平台面積10.49平方公尺=總面積
106.16平方公尺)×81000元=85989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859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140元,扣除已繳
56341元,尚應補繳29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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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坐落 │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平方公尺 │範 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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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第二│108 │ 609 │10000分 │
│ │ │ │ │崁 │ │ │之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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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 │基 地 坐 落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範圍│
│號│號 │建 物 門 牌 │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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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26│新北市板橋區江子│ 1 層:95.67 │平台:10.49 │全部│
│ │ │翠段第二崁小段 │ │ │ │
│ │ │108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文聖│ │ │ │
│ │ │街82巷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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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