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0號
PCDV,109,訴,170,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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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號
原   告 朱石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世昌周崑山周素珠周素美間請求塗銷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
為:被告周世昌周崑山周素珠周素美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於108年4月11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而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為
81000元,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8598960元【計算
式:(一樓面積95.67㎡+平台面積10.49平方公尺=總面積
106.16平方公尺)×81000元=85989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859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140元,扣除已繳
56341元,尚應補繳29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附 表
┌─┬───────────────────┬─────┬────┐
│編│   土地坐落            │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平方公尺 │範 圍 │
│ │   │     │   │  │  │     │    │
├─┼───┼─────┼───┼──┼──┼─────┼────┤
│1 │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第二│108 │  609  │10000分 │
│ │   │     │   │崁 │  │     │之515  │
└─┴───┴─────┴───┴──┴──┴─────┴────┘
┌─┬──┬────────┬───────────────┬──┐
│編│建 │基 地 坐 落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範圍│
│號│號 │建 物 門 牌 │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  │
├─┼──┼────────┼────────┼──────┼──┤
│1 │6126│新北市板橋區江子│ 1 層:95.67  │平台:10.49 │全部│
│ │  │翠段第二崁小段 │        │      │  │
│ │  │108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文聖│        │      │  │
│ │  │街82巷5號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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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