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6號
PCDV,109,訴,106,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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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淑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為「陳**」之姓名,並提出上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皆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陳**(住 :臺北市○○區○○里0 鄰○○路○段000 號十樓)」部分 ,未載明其姓名,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 上開被告「陳**」之年籍姓名,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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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