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黃素紋
被 告 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詳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
遣費新臺幣(下同)927,200 元及工資差額2,354 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929,5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
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6,753 元(10,130元×2/
3 =6,7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
3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 台灣公司情報網